刑事案件立案了還能和解嗎
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和解,但是有條件。
一、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中,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4、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5、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6、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7、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的執行標準表現為:
1、犯罪性質
原則上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公訴案件不宜適用和解方式予以處理。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人主動認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來換取刑罰的折扣無疑會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雖然恢復性司法模式在實踐中已有所展開,但是懲罰性司法模式仍舊是懲罰犯罪分子的主要方式,因為懲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對于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刑罰,不能用和解替代司法程序,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追究。
2、明確區分公私案件
對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公務罪等侵害國家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且公權具有不可讓渡性,這類犯罪亦不能適用和解程序結案。雖然瀆職犯罪屬于過失犯罪,刑期也可能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其侵害客體的特殊性,因而不能適用和解方式解決。
3、嚴格排除“惡意”行為
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大且改過態度不堅決,對其適用刑事和解,一方面與當事人和解程序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也有放縱犯罪之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在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立案后,無法進行和解。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288條,存在例外情況。當案件源于民間糾紛,且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則雙方可以進行和解。同樣,對于除瀆職犯罪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未故意犯罪,也可適用和解程序。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派出所立案后雙方私了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打架等案件,派出所立案后是不能撤銷的,但情節輕微的,可以作調解案件處理。 雙方如果就有關民事賠償已經達成協議,可以共同到立案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制作調解書,然后作調解案件處理。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則民事部分和解后,依法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相關推薦:
報案立案投訴(報警立案了遲遲沒動靜怎么辦)
快遞賠償對象(快遞被人拿走了找誰賠)
立案多久收費(起訴立案幾天通知交費)
護照丟失賠償(護照被人撕了 可以告他嗎)
家暴離婚不能(家暴可以強制離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