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般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時需提供的證據包括以下十一點:
第一,結婚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二,婚姻基礎狀況證明,例如介紹或包辦婚姻的證據。
第三,婚后感情變化及離婚原因的證據,如第三者介入的實證、證人證詞或視聽資料等。
第四,夫妻關系現狀證據,如分居的,需提供時間、原因等。
第五,若曾起訴離婚,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第六,子女狀況證據,包括出生證明、戶口簿、雙方撫養意愿表示等。
第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種類、數量、狀況、取得時間及方式。
第八,雙方經濟狀況證明,包括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及債權人信息等。
第九,住房證據,包括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第十,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需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第十一,若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需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離婚提交證據是什么時候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提交證據的時期至關重要。一般情況下,法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至少為三十天,但若雙方當事人能達成協議,舉證期限可以縮短。若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確實存在困難,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法院經審査后,可能會適當延長舉證期限。這一規定依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該條款明確指出,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能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開始計算。
相關推薦:
火災事故賠償(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吸毒死亡立案(非正常死亡公安機關處置流程)
可以委托立案(個人委托他人代為立案)
報案立案投訴(報警立案了遲遲沒動靜怎么辦)
快遞賠償對象(快遞被人拿走了找誰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