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
管制的執行機關是法律分析:
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對于罪行較輕、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小的犯罪分子,一般會被判處管制刑罰,也就是該罪犯的一切活動都會被有關部門監督,在接受管制期間需要參加勞動和教育改造,但不予關押。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管制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于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群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衍生問題:
管制刑期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管制、拘役由哪個部門實施
在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的為管制處罰,而拘役則由公安機關負責。
管制是以不收押罪犯、限制其部分自由為主,通過社區管理進行改造的非監禁性刑罰。
拘役則是短期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將其帶至附近的拘留場所,同時實施強制勞動的刑法。
無論是管制還是拘役,均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判處管制由哪個機關執行
判處管制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指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于這一級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范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并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布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
有以下情形的,可能被判管制: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并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綜上所述,判處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并執行管制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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