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立案要求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 擅離職守的;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醫療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立案條件:
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在醫療事故罪中,常見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等。是否有必要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法院應享有主動權和機動權,可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對于擅離職守、見死不救等嚴重醫療責任事故,公安機關有權依照刑訴法進行立案、偵查和鑒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不構成犯罪的,再轉入行政和民事處理程序。此外,衛生行政部門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醫療事故犯罪案件的查處,對于所發現的案情重大、可能觸犯刑法的醫療責任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暫時中止行政處理,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司法機關委托醫療事故鑒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鑒定機構應及時組織鑒定,不得拒絕、推諉。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怎么向公安機關立案
關于醫療事故罪立案程序如下:
首先,當公安機關接收到相關報案時,若案件并非自身職責范圍內,則應立即移交至主管機關處理,同時向報案人員、控告方以及舉報者通報情況;如果在面臨既非自身管轄范圍又需采取緊急措施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需要先行著手執行相應的緊急措施,之后再將案件移交至主管部門予以進一步處理。
其次,公安機關會對所接收的報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若經判斷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公安機關將會啟動立案程序;反之,若認為無犯罪事實或情節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不予立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控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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