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由誰指定
醫療事故鑒定主要由負責相關工作的醫學會負責實施。
在涉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糾紛時,衛生行政部門需將相關申請交由醫學會履行技術鑒定職責。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及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鑒定事宜由設區市級以及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法院方醫學協會(以下簡稱“醫會”)全權負責。
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會組織進行;
而再次鑒定則由省級、自治區、直轄市醫會負責。
若情況特殊且涉及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醫療事故爭議,中華醫學會亦有權介入并組織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醫會應于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后,規定時間內向醫療事故當事人分別發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所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清單。
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威部門有哪些
醫學會常作為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設區市級及縣級醫學會主要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級醫學會則承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有哪些?
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為了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嚴謹性和公正公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特別委托社會團體——醫學會行使此職責。
該醫學會分為3個層次,各司其職,市級地方醫學會及省級直屬管轄縣市的地方醫學會,主要負責初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事宜等。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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