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期限怎么計算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沒有最短期限的規定,如果辦案的司法機關認為符合取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隨時撤銷取保候審措施,與其他人是否結案是無關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所以你現在就可以請律師辯護的,不需要等一年的期滿。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所以你現在是不能出國的。 4,在公安機關沒有確定你不構成犯罪而撤銷對你的刑事立案之前,是不可以提前解除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辦理取保候審期限是怎么計算的
辦理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從辦案單位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計算,就是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的日期,期限12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也就是說,對于取保候審而言,取保當日不算,從次日起算。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交執行機關日期如何計算
按照程序,案件移交到下一個司法機關的(公安機關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移交給法院),下家司法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取保候審期限會不會重新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 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并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松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本條規定,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據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1.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應當自覺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屆滿,必須立即解 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并有義務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 位。 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檢察長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解除取保候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3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在辦案實踐中,原決定取保候審機關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通知書,并且及時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在《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中首先要用 簡練的文字闡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理由、依據以及取保候審的時間、保證人的情況,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的,要說明交納保證金的數額。然后根據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況,闡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要根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敘述。因撤銷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要說明撤銷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因對犯罪嫌疑人作其他處理(如勞動教養、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審的,要說明案件事實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處理等。對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解聊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并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理的派出所。
取保候審一般沒有重新計算的規定,只是有規定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限不會重新計算的。
取保候審的期限怎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可根據案件訴訟階段向相應的辦案單位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從辦案單位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計算,就是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的日期,期限12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規定: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重新計算。
2.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高法《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又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并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取保候審期限的限制
由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于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為此,相關法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審期限到的辦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綜上,希望以上的材料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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