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是什么結局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因為取保候審實際上跟最終的法院定罪量刑不存在著任何的關聯性。采取取保候審之后,也有可能被無罪釋放,也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
取保候審一般是什么結局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無罪釋放。取保候審的后果就是可以照常過上之前的生活。取保候審,顧名思義,獲取保證,等候審判。取保候審之后,基本就是等待了。取保候審的出發點就是不影響在被告之前的生活。但是,事實上,首先就是會受到輿論的干擾。像鄰居、同事、親朋好友這些人,都會對自己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傷害,當然心理素質強的人可以忽視。其次,取保候審畢竟是帶有強制性的,假如在談一項很重要的合作,但是法院這時候你趕到法庭,那就只能去法庭,而不能為了工作,強硬的抵抗法院。
所以,在取保候審的時候,所進行的重要的工作要不是停滯,就是倒退了。因為在這個時間段,不太方便進行重要工作,出國那就更不可能了。還有,駕駛證也是上交的,對于現在的出行,沒有駕駛證比沒車更不方便。最后,雖然說是照常,但是呢,卻是也要在他人的監督下,也可以說是暴露在大眾之下的生活,不是很自由。
法律分析:比較嚴重,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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