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的羈押期最長多長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四)關于羈押期限的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經偵大隊能拘留人多久
經偵大隊能拘留人多久具體辦案機關處理情況如下:
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
綜述傳喚、拘傳后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PS: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經偵拘留的時間最長也是37天,經偵只不過是經濟犯罪偵查的簡稱,在整個辦案過程當中依然需要嚴格的遵守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經濟犯罪還是其他的惡性刑事犯罪,刑事拘留的時間只要是超過37天還沒有獲得批捕決定的,公安機關就必須要放人。
如果是由經偵大隊辦案的,應該是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如果屬于多次作案、團伙作案等的,刑事拘留的時間最多可37天。
看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
沒有證據的情況下48小時
涉嫌經濟犯罪 嫌疑人 會被拘留多久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你好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限是30天,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限是7天,兩者結合最長37天。
根據現行《刑訴法》規定,行拘期限為3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結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三十七天,三十七天后還沒放出來的話,就會拿到逮捕書,
如果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或提請復核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被經偵超期關押最長多少時間
被經偵超期關押最長37天,經偵是對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的簡稱,經偵部門所偵查的這些案件都是經濟金融犯罪,經偵部門在辦案的過程當中也要嚴格的遵守刑事訴訟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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