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序是哪些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自訴的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審判是同一訴訟的不同程序還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環節?
一種觀點認為,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環節,立案與審判都同屬于審判程序,立案只是審判程序中的一個訴訟環節。其主要理由是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作了專節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的“立案”一章規定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一編內,因此該編中的“立案”僅適用于公訴案件。
一種觀點認為,是同一訴訟的不同程序,立案與審判緊密相關,但不能混同,不能以審判程序替代或者掩沒立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應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只在“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規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對此裁定可以上訴。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11條作了與上述解釋內容相同的規定。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8條規定,有7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該《解釋》第192條規定,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受害人提交基本證據資料到自訴受理部門【檢察院、法院】,填寫申請書,等待受理通知,配合調查取證
刑事自訴案件的辦理流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且承擔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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