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
受賄案件(10萬以下),在起訴階段被退回補充偵查,請問實踐中補偵兩次的情況多嗎?如果已經補偵了兩次,到法院審理階段還會要求補充偵查嗎?退回補充偵查限兩次,向法院提起公訴后,法院只會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來審查該案,并作出判決,如果證據不充分,法院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審案,不能要求退回補充偵查,但檢察機關可以要求撤回起訴,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是的,只要滿了期限不管查得出查不出,都要移送,除非撤案。
一般辦案期限是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的,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時間相對寬松些。公訴部門在審查時自身一般不進行偵查,而是對偵查機關通過偵查獲得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證據不足,要么做出決定不起訴,要么退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以二次為限。實際上你如果想從期限上做文章一般不大可能,真正辦案如果要拖時間的話有的是理由,但也就相信絕大多數辦案機關還是十分公正的。
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補充偵查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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