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擴展資料
區分我國的刑罰種類的方法:
我國每個刑罰種類具有明顯的區別。對于主刑來說,也被稱作基本刑。主刑只能單獨適用,不可以附加適用,也即是每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而不能適用兩個主刑。而對于附加刑來說,也被稱為從刑,是作為主刑的補充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也可以單獨適用,即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可以單獨判處附加刑。
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這四個刑罰種類的嚴厲程度是依次提高的。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需要進行社區矯正;而拘役需要剝奪短期人身自由,其期限正好與有期徒刑的刑期相銜接。區分這些刑罰種類,可以從適用對象、刑期長短、執行機關和執行場所等進行區分和判斷。
事實上,刑罰種類是刑罰論的重要內容,對于法院的判決至關重要。熟悉并區分刑罰種類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的刑罰設置。在無法理解法條規定時,建議不妨直接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通過他們專業的分析和權威的解釋,來為自己或親友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的規定,刑罰由主刑和附加刑構成。
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種:
死刑是指剝奪罪犯的生命的刑罰,又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
無期徒刑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間,是指法最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滿足減刑條件下罪犯將終身被身監禁在監獄的刑罰。
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將被關押在監獄一定的時間,該時間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如果行為人滿足刑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的,最高執行的時間不得超過25年。
拘役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而限制其行動自由的一種刑罰,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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