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后能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能的,但需要充分理由。
批捕后,還能取保候審嗎?
1、法律規定批捕后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2、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則可獲取保,具體要根據案情分析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即使在批捕以后。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除了嚴重暴力案件、有可能對社會發生危害的都可以取保候審,符合條件的不是都必須辦取保的奧!
可以的,但是主要還是看你有沒有關系或者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身體不舒服,這個都是條件來的,取保可由親屬或者律師申請。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我想問的是涉嫌合同詐騙已經逮捕,逮捕后有兩個月羈押期限,那兩次補充偵查時間包在里面嗎。如這兩個月后如證據不足,是不是一定可以取保???謝謝各位逮捕之后,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逮捕后有兩個月羈押期限,兩次補充偵查時間不包括里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按相關規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以上規定,兩個月后不一定能夠取保,而且除了偵查期間羈押之后還有審查起訴階段,審理階段這些都可以羈押的。合同詐騙不是暴力犯罪,如果詐騙金額不是特別巨大的話,交保證金后一般可以取保候審的
所謂的補充偵查時間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是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時,才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
如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該不予起訴,取保候審或者直接讓偵查機關撤案。不予起訴的話,可能是要國家賠償的,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被批準逮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的。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以內。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但在整個刑事訴訟期間,都 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是否批準 ,由公檢法機關審查確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不能取保候審
不能!法院判決之前批準逮捕一般都意味著會判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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