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得說明的是,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也就是說,除訴訟參與人外,其他人員可以到法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旁聽,被告人的家屬也就可以通過旁聽看到被審理的被告人。但是,在旁聽中,家屬不能和被告人講話,且必須遵守法庭審理相關規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庭之后,未決犯按規定不可以單獨會見親屬;開庭時親屬在旁聽席參加旁聽時可以遠遠的見到被告人,但不可以交流談話。
有一種例外是,家屬作為辯護人則可以見面。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辯護人必須是律師,這充分保障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也就是說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的話,開庭后是可以見面的。
擴展資料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后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因此開庭具有嚴肅性,犯人也不能隨意見家屬,以免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開庭
未決犯按規定不可以會見親屬,開庭時親屬在旁聽席參加旁聽時可以遠遠的見到被告人,不可以交流談話。
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看守所下一個接見日進行預約會見。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會在十日內被投入監獄服刑。只要投入監獄,監獄考慮到家屬心情一般會安排隨時會見的,但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可以預先與監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
擴展資料:
在民事訴訟中,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出判決的具體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參考資料:開庭審理-百度百科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才稱為罪犯或犯人,在此之前統稱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并不會主動通知家屬。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可見,上述規定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被唯一通知的對象。不會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刑罰,家屬卻不知曉的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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