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從什么時候開始
緩刑的考驗期是從刑事判決書生效以后開始計算的,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至于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刑事判決書中寫的很清楚,而且法律也規定了緩刑考驗期,比如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最少也不會少于一年的。
一、緩刑的考驗期從什么時候開始?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考驗期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緩刑考驗期到期以后,司法機關會向社會予以宣告的,如果沒有違反規定,原來的判罰就可以不用執行了。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來后判決書不會馬上生效的,若受害人對判決書有爭議,可以抗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上訴。
有前科二次犯罪可以判緩刑嗎
有前科二次犯罪但不是累犯,并且滿足緩刑的其他條件,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累犯則不適用于緩刑制度。緩刑是一種刑事處罰制度,允許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對某些罪犯不予立即監禁,而是通過社區服務或監控等方式進行考察,根據其在考驗期間的表現為是否適用具體刑罰作出決定。因此,是否有前科并不是判斷能否適用緩刑的唯一標準,關鍵在于個人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緩刑的相關條件。
緩刑的執行程序:
1、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3、在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滿后有三種情況:
1、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以前的刑事案件怎樣可以查出來,
以前的刑事案件怎樣可以查出來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須是對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另外,刑事案件在互聯網上不能查詢,屬于保密范圍,只有公安局內網可以查詢。對于網上通緝的案犯,可以網上查詢。
【法律分析】
犯罪記錄不會消除。我國目前立法與司法中尚未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大家平常說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管罪行輕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徹底悔改,均存在犯罪記錄,而且終身不能消除。作為前科所導致的法律義務之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的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按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應當注意,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被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不屬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一般只要不是進國企事業單位的話,其他的工作單位 就業問題應該沒有什么影響的。拓展資料: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前科。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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