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傷身也傷神,喝完酒后往往對自己的行為、言論失去控制,容易傷害到他人,如果酒后滋事傷人,那么對于醉酒后無意識的人來說,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網友咨詢:
我哥哥的同學請我兄弟二人吃飯,在下午5點,一起吃飯,三人喝了2.5斤酒,后來喝多了和旁邊的桌上人打起來了,請問喝醉酒了還用承擔責任嗎?
陜西潤亞律師事務所長春律師解答:
行為人應當對酒后行為承擔責任,因為是行為人自己選擇使自己暫時處于一個失去控制的狀態,對其行為人雖然醉酒后失去意識,但是也應當為此承擔責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 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 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長春律師解析: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并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根據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不同的分類,對于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反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間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1、在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在客觀上的確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甚至喪失,但醉酒狀態是在行為人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導致的,而非外力所為,因而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是符合邏輯的。
2、但是這里所說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對于病理性的醉酒則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屬于精神病,應按照醫院的鑒定其行為能力,可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其刑罰處罰。
長春律師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從事律師工作將近20年,擅長處理債權債務、建筑房地產、交通事故、家事沖突等糾紛,長期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如果酒后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那么不屬于違法行為,是反道德的行為。如果酒后施暴,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屬于犯罪行為。法律對于酒后分成兩種:一種是生理性醉酒,一種是病理性醉酒。后者是指醉酒后成為病態,失去意志。前者指普通的醉酒,這種酒后視為正常的人,當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過如果女方也僅僅是生理性醉酒,那么其自愿發生關系,并不違背其意志,當然不構成強奸。因為強奸必須違背婦女意志才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酒后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著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后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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