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輕傷二級,我已和對方調解和諧了,賠償了錢給對方,是否還要判刑?
按正常的法律來說,是需要判刑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要被判實刑的!有可能被判一至三年。但是和對方達成諒解,還是有可能被判緩刑了。因為三年以下是可以判緩刑的。
不能撤銷案件的。因為故意傷害是公訴案件,起訴人是檢察院而不是受害人,但是如果獲得諒解書,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第九條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你可以請求對方出具諒解書,就可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是屬于公訴案件。取得被害人諒解是從輕處罰的情節之一,但公安部門不能因此撤銷案件。
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按照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
對方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讓人打了法醫鑒定出來了輕傷二級,結下來派出所會怎樣處理?
讓人打了,法醫鑒定出來了輕傷二級,接下來派出所會拘留嫌疑人,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讓人打了,法醫鑒定出來了輕傷二級,接下來派出所會拘留嫌疑人,調查取證。
派出所很可能先把對方關押到看守所,再組織雙方調解;也可能先調解,調解不成再關押對方。
私了,要是你們對打倆個都要拒留,
被6人毆打兩次,法醫鑒定輕微傷,立案6個月,一直不抓人,案件被定治安案件,我只想讓對方坐牢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當地檢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輕微傷屬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
被6人毆打兩次,法醫鑒定輕微傷,如果派出所認定是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不會抓人的,不抓人也不會坐牢的。
現在應當收集證據,要求打人者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
輕微傷不屬于故意傷害罪鎖調整的部分,依照具體情況場合手段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若初次被毆打時與對方六人素不相識可能還涉及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若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拒絕進一步處理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服因次情形屬于自訴案件三大類型的第三類型可進故可進行自訴
建議你保留證據并且找律師,爭取定性為尋釁滋事,當時的筆錄很重要!
我被人打了手指沒了一節 法醫鑒定為輕傷 派出所不抓人怎么辦
派出所不抓人很正常呀!
一、輕傷案件是公訴案件
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輕傷以上的故意傷害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偵查過程中,根據偵查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因此在偵查過程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把犯罪嫌疑人抓起來的(拘留或逮捕),也可以對其采取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措施,這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的。
結合本案,只是輕傷,警方結合案情,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也是很正常的。
二、如果公安沒有立案偵查
不抓人不等于沒有立案偵查。如果是沒有立案,這才是一個大問題!你可以向警方查詢具體情況。如果真是沒有立案,你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要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是有這個權力的,如果公安不立案,它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如果公安不立案,怎么辦?
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的。你本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制裁。
四、在刑事訴訟時不要忘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只是解決對方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方的傷害行為對你造成的損害,這是民事方面的。如果你不在刑事訴訟時提出,那就要另行起訴,這是不必要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時,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訴訟,并由同一法庭一并作出判決。
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至于是否拘留或者逮捕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決定,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然后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然后才是提起公訴交法院審判,法院審判期限為1個月。所以你不要急,只要在這些期限內就是正常的,如果你急,可以問問到哪個階段了,記得審判階段的時候你們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如果他們還是不立案調查的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如果您認為公安機關對自己的控告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請求。
謝謝。
有證據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意傷害輕傷屬于自訴范圍內的案件。
找機會你在打他一頓啊。
他所里有關系,你懂得。。。
法醫鑒定輕傷標準
我老公在我們居住小區門口遭物業主管毆打致鼓膜緊張部位大穿孔,眼睛治療費用將近三千,鼻骨骨折,對方氣焰囂張,法醫可鑒定為輕傷嗎?該如何處理?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關于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于鑒定標準,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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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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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如果你老公的傷情是耳膜穿孔,就達到輕傷的標準,對方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輕傷以下可以調解,你可以報案,由警方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你可以要求警方對行為人提起訴訟,然后你到法院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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