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和賠償損失有區別嗎
精神損害賠償,一般需要致人毀容、傷殘或死亡的,才可以主張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權損害賠償有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1)主體要件。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4)因果關系要件。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損害賠償與哪些特征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
人身損害劃分責任嗎
人身損害劃分責任。
民法典規定,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后,要確定人身損害的責任人,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所以人身損害要劃分責任。
人身損害責任劃分原則具體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處理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說學校人身損害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部分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例如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舉證人是機動車一方。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一般責任劃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3、無過失責任原則,對于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無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具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侵權人才不承擔責任,比如說高空作業致使他人損害的。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中,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處理:
1、協商處理: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對責任進行劃分,達成協議后簽署協議書,以協商解決的方式結束糾紛;
2、調解處理: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法院、仲裁機構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由調解員進行調解處理,達成調解協議;
3、訴訟處理: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調查、審理,最終作出判決或裁定,確定責任劃分。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生人身損害賠償事故后,要對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確定事故的責任人后,由責任人進行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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