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里的“完全”指的是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 盲人
4、 又聾又啞的人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的判斷應當根據構成要件來確定,而主體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是要求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這主要是根據犯罪人員的年齡來進行判斷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年滿16周歲的人員。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認定:如果是主犯的,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來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從犯的,應當在主犯的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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