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理開庭時,交完罰金的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一定判處緩刑。我姑的法律規定,緩刑應該對案件犯罪行為較輕、判處3年以下的犯罪人員,釋放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以處以緩刑的判決。
一、案件在開完庭交罰金會緩刑嗎
可以從輕處理,但不一定是判緩刑。
(1) 如果是罰金這主要看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如果危害不嚴重,可百以判緩刑也可以判實刑的。
(2)繳納罰金就成為衡量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現的一個標準,在有能力繳納罰金的情況下盡快上交罰金就表明有悔罪表現可以考慮判緩刑。
(2)當然如果犯罪行為嚴重的不適用緩刑的繳納罰金也判不了度緩刑,殺人更不可能應為繳納罰金就判緩刑。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專(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屬,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緩刑期間犯罪的
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緩刑人員在判決時,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活。如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違法我國的法律規定辦案機關立即對這類人員進行收監。對這類人員的違法情況進行判決,緩刑期間的刑罰也應一同進行處罰和判決。
罰款是法定刑的一種,交過罰金相對于不交罰金,量刑相對會輕一點。
盜竊罪量刑中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如果讓交罰金那就是不用判有期徒刑,單處罰金。因為盜竊金額3400不算大,并且投案自首切失主不追究責任,所以法院讓你交罰金免除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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