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禁止重復凍結原則】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法院刑事案件暫扣款怎樣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時,依據偵查的需要,可以對嫌疑人的款項進行查封、凍結、扣押。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關于法院刑事案件暫扣款的處理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一、法院刑事案件暫扣款怎樣處理 1、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對嫌疑人涉案的款項進行暫扣、凍結后,如果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刑事案件扣押財物如何進行 1、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時進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4、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6、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上述是我整理的內容,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時,依據偵查的需要,可以對嫌疑人的款項進行查封、凍結、扣押。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如果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要進行追繳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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