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仍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即使檢察院已經批捕,但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準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結束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釋放。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到案等。若違反規定,可能會面臨沒收保證金、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等后果。
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申請取保候審時,需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取保候審申請書;
2、擔保人或保證金的相關材料;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等。
在申請過程中,建議委托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同時,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到案等,以免違反規定導致取保候審被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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