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寫錯了人名,法院法官書面格式
補正裁定書。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判決書寫錯了人名,屬于筆誤,向法院主審法官提出來,作出補正裁定書即可。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補正裁定書案號是否加之一
不用加上之一。
1、補正裁定書適用對象。補正裁定書適用對象應為本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關于民事、刑事補正裁定的規定,都對補正裁定書的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且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如此。
2、補正裁定書適用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補正裁定書適用范圍主要強調的是“筆誤”,且指判決書、裁定書或者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中的個別文字上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筆誤;其他筆誤或者遺漏,不可以“補正”已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判決結果。如果作出了這樣的“補正”,就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作出了一個新的裁判,改變了原裁判結果,從法理上講是違法的。
最高院關于文書補正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補正裁定的,具體是法院對已生效判決發出補正裁定,則是對原判決中筆誤的糾正,就補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優于原判決書,因此須按補證裁定執行。補正裁定書與判決書、裁定書或者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均屬法院法律文書的一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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