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時間
依照相關法律,刑事自訴案件法院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如滿足立案標準,自訴狀或口頭告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須完成立案手續,并向自訴人出具書面通知。如不符合立案標準,則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自訴人發出書面通知,詳細解釋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開庭后自訴案件一般多久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 一審 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的 審理期限 ,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 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 羈押 的第一審刑事 自訴案件 和第 二審 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法院案子一般多久必須結案
法院案件通常在五個月內結案,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九個月。刑事案件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法院應在受理公訴案件后二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民事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一般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案件則應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六個月。二審民事案件則應在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當事人起訴后,如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充分證據,法院會在二個月內宣判結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特定情形,可經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被羈押的應在二個月內宣判,未羈押的則在六個月內。法院以判決支持或駁回起訴。綜上,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民事案件的結案時間,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二審民事案件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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