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況下造成的危害成果 不需要負責刑事責任的。不過犯罪人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不是自己說了算,是需要經過司法鑒定的,如果司法鑒定當事人在犯刑事案件的時候并沒有精神病發作,那么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3、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神經病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民法典》第l3條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精神病人是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是不是精神病一定要做司法鑒定,只有司法鑒定收據的數據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司法鑒定的結果當事人雙方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做第二次鑒定,司法鑒定是先收費后鑒定。
一般來說,吸食毒品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以對吸毒者進行行政拘留,對吸毒成癮者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但強制戒毒仍屬于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數量過多,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法律分析:當然有用。你告訴來出警的警察,對方有吸毒行為,警察會帶他回派出所尿檢,如果查實的話,初次吸毒是行政拘留,復吸毒的話要強制戒毒半年至二年。當然如果吸毒人打人至輕傷以上的話,還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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