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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控制犯罪(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如何抑制犯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3 17:38:10

刑事訴訟職能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職能包括哪些

1、控訴職能。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權的職能??卦V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國家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等。
2、辯護職能。辯護職能是指標對犯罪嫌疑或指控進行反駁,說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的職能。人權、民主思想的傳播、程式公正化觀念的進行以及憲政制度的建立,是產生辯護職能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職權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
3、審判職能。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審判職能存在的理論根據是基于公證處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權利執行的科學要求,其行使主體只有一個,即是人民法院。

現代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是什么

現代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包括: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
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的控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案件。這也是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原則的由來。近代的司法改革,確立了控審分離原則,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貙彿蛛x的意義不僅在于使國家司法機關內部有明確的分工,有利于強化國家追訴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訴的質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審判機關中立化,從而保證審判機關客觀公正地審判案件。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并互相對抗。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能否實現控辯對等,是實現辯護職能的關鍵所在。因為行使控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不論在權力、手段、人員和物質條件上都明顯超過被追訴人,從實際力量對比來說,雙方是難以對抗的,所以,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時,必須可以構建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程式,以保障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審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無中立即無公正。為了保證審判中立,控審必須分離,控辯雙方必須對等。
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當前,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無論審問式訴訟還是對抗式訴訟,都貫徹了上述原則。我國的訴訟結構,控審分離基本上已經實現,但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還存在著一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并予以解決。

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第一、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訊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依據訴訟參與人同案件的利害關系不同,可以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類。刑事訴訟當事人法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文書包括哪些?

1、律師事務所函;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委托協議;
3、指 定 辯 護 函;
4、委 托 協 議;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6、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協議;
7、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
8、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
9、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10、刑事辯護詞。

刑事訴訟管轄權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二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形式案件的職權范圍。前者是解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稱立案管轄或職能管轄;后者是解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稱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劃分喂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
國外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通常指的是審判管轄,一般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都是誰,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專門機關依其職權辦案的人員以外,享受一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而參加訴訟的人。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大類。根據刑訴法第8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了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 ,是指除專門機關依其職權辦案的人員以外,享受一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而參加訴訟的人。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大類。 根據刑訴法第8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刑訴法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務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應當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為多人時,只能由其中一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與被代理人相同,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能代替陳述,也不能代替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 2.訴訟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5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3.辯護人是指在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經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4.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 證人的條件是了解案情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并能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自然人。 5. 鑒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以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參與人。 鑒定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其次,鑒定人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再次,鑒定人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 6.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等)翻譯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人員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也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

刑事控告流程

刑事案件分為 公訴 案件和 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 刑事訴訟法 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 偵查 立案 :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 立案偵查 。 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 證據 。
一、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登記,并制作證據清單。
二、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三、迅速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于刑事案件。
如傷害案件,要立即進行法醫鑒定,確定構成輕傷(屬于犯罪)或者輕微傷(不構成犯罪)。
死亡案件,要立即進行尸檢,確定屬自殺、他殺或者猝死。
交通肇事案件,要立即出現場確定雙方的責任。
立案前的初步審查,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查、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但不得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四、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立即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移送手續。
五、經過審查,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處理。
六、經過審查,對于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部門。
七、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公安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規范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下簡稱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書面意見退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以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要求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 訴訟 活動。

刑事訴訟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

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發現了犯罪,可以不當場抓獲,而是對其加以充分的監控,讓其在監控下繼續實施,當犯罪行為又觸及到其他有關犯罪嫌疑人時,再將其捕獲的偵查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
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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