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寄到巡回法庭能解決嗎
能!只要按照申訴要求郵寄即可。 主要是要分清民事、行政、刑事申訴種類。 這里主要說一下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最高法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六家巡回法庭),就是等于申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凡準備向最高法申訴的刑事案件,凡是_有經過(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或收到后也會發回(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的,即上一級法院只受理下一級法院已經審結執行完畢的刑事申訴案件。 所以,向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寄刑事申訴案,一定是經過省級高級法院駁回刑事申訴的案件。 對于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訴的案件,重點應該放在補充新證據上,主要是補充在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這是所有刑事申訴案件的核心和焦點。 對于刑事案件而言,經過偵查機關偵查、公訴機關公訴、初審法院初審和兩次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上訴)判決有罪后,才能夠依法執行判決。 對于這類刑事案件如果_有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去推翻原審認定的有罪證據,刑事申訴是很難有效果的。尤其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刑事申訴,不要去講理,就講證據、講法律的明文規定。 把一審、二審判決書、二審申訴駁回通知書和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駁回通知書及刑事申訴狀一式三份和補充的全部新證據,一同用郵政快遞寄至最高法巡回法庭(郵政快遞的回執單能夠查詢郵件的送達情況。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
巡回法庭是一種特殊的法庭組織形式,通常用于審理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進行巡回審判。
巡回法庭的具體含義如下:
1. 巡回法庭的基本定義
巡回法庭是一種特殊的司法機構,它不同于常規的固定法庭,具有更為廣泛的管轄范圍和更高的靈活性。巡回法庭通常是由高級法院的法官組成,負責審理特定地區或全境的重大、復雜案件。這種法庭形式在古代和現代社會中都有出現,是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巡回法庭的功能與特點
巡回法庭的主要功能包括:審理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巡回審判,監督地方司法工作等。其特點是: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根據需要前往案件發生地進行審理;審理案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能夠更直接地了解案件實際情況,有助于公正審理。
3. 巡回法庭的實際應用
在現實中,巡回法庭通常用于審理涉及面廣、影響大的案件,如涉及多名被告人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民事案件等。此外,巡回法庭還常用于監督地方司法工作,確保地方司法公正、公平。通過巡回審判,法官能夠更深入地了解地方司法實踐,為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參考。
4. 巡回法庭的意義
巡回法庭的存在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它能夠確保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統一、公正的實施,有助于解決地方司法工作中的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時,巡回法庭還能夠加強法官與地方的聯系,增進民眾對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總的來說,巡回法庭是一種特殊的法庭組織形式,具有廣泛的管轄范圍和較高的靈活性,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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