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規定是如果之前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查明和治安拘留的行為是同一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拘留才能折抵行政拘留的,但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會比行政拘留長一些,如果出現這種狀況,那就不能再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判刑被拘留的期限會折抵刑期嗎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羈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間或者逮捕期間的時間,在判刑之后也是會計算在刑期內。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經過領導批準同意”、“交納了現金”,而認為其是被合法釋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39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準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準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后,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為了嚴格執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必須對被私放的罪犯繼續執行刑罰,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若是犯罪分子之后被定罪處罰,同時在判刑之前是有被先行羈押的。那但所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期限此時就可以折抵刑期。其中,對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如果是被判管制的話,則羈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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