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中的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3、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證人作證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主觀:
證人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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