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管轄刑事審判管轄簡介
刑事審判管轄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制度,主要任務是將不同案件劃分給相應的法院進行審判。這種制度有助于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正確應用法律,從而保證各級法院辦案的質量與數量。
審判管轄大致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三類。級別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重要性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將案件分配給不同級別的法院審理。地區管轄則是基于案件發生地或被告人的戶籍地,將案件分配給相應的地域法院進行審判。而專門管轄則主要針對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如涉外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等,將此類案件指定給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院審理。
在刑事審判管轄中,案件主要分為刑事審判管轄和民事審判管轄兩大類。刑事審判管轄是指法院在審理涉及犯罪行為的案件時所遵循的管轄規則。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其審判過程需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綜上所述,刑事審判管轄作為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旨在通過科學合理的案件分配,確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專業的審判。這一制度在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刑事案件屬人管轄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指的是不同地域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則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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