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星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被告人李錦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錦星,打工。曾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丹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羈押于丹陽市看守所。
審理經過: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員以丹檢訴刑訴(2014)7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錦星犯搶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丹陽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雅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錦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錦星戴口罩、攜帶水果刀尾隨被害人蔣某至江蘇省丹陽市云陽鎮大定船124號附近,采用勒脖子、言語威脅、持刀恐嚇等手段欲實施搶劫,后嫌錢少而離開。
2、2014年7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錦星戴口罩、攜帶水果刀尾隨被害人卞某至江蘇省丹陽市云陽鎮河濱新村10幢二單元二樓,采用勒脖子、言語威脅、持刀恐嚇等手段實施搶劫,劫得人民幣900元。案發后,贓款已被追繳。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錦星在庭審中供述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蔣某、卞某的陳述,證人吳某的證言,丹陽市公安局案件偵破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足以認定。
丹陽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錦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丹陽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錦星搶劫作案二起,其中對被害人卞某的搶劫為既遂,對被害人蔣某的搶劫系中止。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為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丹陽市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錦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口罩八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丹陽市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者怎樣陳述
審判者怎樣陳述 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法庭
刑 事 審 判 筆 錄
案 由:被告人邱三、陳五搶劫一案
開庭地點:第一法庭
開庭時間:2004年3月16日下午2:00開始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吳仁迪
審判員:王成超、王鵬鵬
書記員:陳婷
[書記員]: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法庭公開審理被告人邱三、陳五搶劫一案,即將開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旁聽人員在旁聽時未經審判長許可:
1、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得發言和提問
4、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5、所攜手機等通訊工具,請全部予以關機
6、旁聽人員(訴訟參加人)聽到審判長敲擊法槌后,應立即停止發言,聽從審判長的指令
7、不準吸煙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強行由法警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或拘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紀律宣布完畢。
現在請公訴人、辯護人出庭。(待公訴人、辯護人入座后)全體起立。
請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庭。(待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座后)
請坐下。
?。ㄞD身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敲法槌)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到庭。
第一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其他名字有否?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出生地哪里?文化程度?歸案前從事什么職業?在什么地方居???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什么時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時候逮捕?
[被告人邱]:我叫邱三,沒有別名, 1984年6月2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出生地A市B區。家住A市B區C街道D小區2幢503室。沒有。2003年12月3日被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公安局羈押,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20日被逮捕。
[審判長]: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何時收到?是否超過十天?
[被告人邱]:2004年3月4日,已經超過10天。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其他名字有否?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出生地哪里?文化程度?歸案前從事什么職業?在什么地方居住?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什么時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時候逮捕?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何時收到?
[被告人陳]:陳五,1983年8月5日生,漢族,出生地A市B區,家住A市B區C街道E小區1幢303室。初中文化,無業,沒有。 2003年12月4日被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2月20日被逮捕。
[審判長]: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何時收到?是否超過十天?
[被告人陳]:2004年3月4日,已經超過10天。
[審判長]: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之規定,今天在這里公開審理由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邱三、陳五搶劫一案。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由本院審判員吳仁迪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 王成超、王鵬鵬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陳婷擔任記錄。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渺、檢察員徐碧玲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邱三親屬的委托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律師事務所丁驍贇律師作為被告人邱三的辯護人,被告人陳五親屬的委托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律師事務所陳騏豪律師作為被告人陳五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如果認為本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回避,你們聽清楚了?要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邱]: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
[被告人陳]: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辯護的權利(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聽清楚沒有?
[被告人邱]:聽清楚了。
[被告人陳]: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起訴書(略)。(見起訴書)
[審判長]:押被告人陳五下庭候審。
(被告人陳五下庭)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們聽清了嗎?是否事實?
[邱三]:聽清了,是事實。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下面你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向法庭進行陳述。
[邱三]: 2003年12月3日晚10點左右,我在C網吧內化光了身上所有錢后在街上閑逛時,看見一騎自行車的單身女子,肩上背一挎包,看看四周沒人,我和陳五就以借錢為名義把她攔住,見她不給,我們就拿出刀來威嚇,然后就搶了她的包和自行車上D網吧玩游戲去了。沒想到才一會兒,游戲剛剛開了個頭就被警察抓獲了。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本案事實對被告人邱三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邱三,本公訴人依法對你進行訊問,你可以作有罪陳述,也可以作無罪罪輕辯解,但必須實事求是進行回答。聽清楚了?
[邱三]:聽清楚了。
[公訴人]:被告人邱三,你在被公安機關逮捕之前,從事什么職業?
[邱三]:沒有正式職業。
[公訴人]:那你平時花的錢是怎么來的?
[邱三]:家里拿的。
[公訴人]:2003年12月3日晚10點,你們為什么要去搶劫?
[邱三]:我們一開始沒有搶,只是向她借錢。
[公訴人]:你們互相認識嗎?
[邱三]:不認識。
[公訴人]:不認識怎么向人家借錢?
[邱三]:……因為我們身上沒錢化了。
[公訴人]:那后來為什么要搶呢?
[邱三]:她不借給我,我只好拿出匕首嚇她。
[公訴人]:你身上的匕首哪里來的?
[邱三]:路邊的小攤上買來的。
[公訴人]:什么時候買的?
[邱三]:(想了想)大概去年2月份,具體日子記不清了。
[公訴人]:買了匕首想用來干什么?
[邱三]:具體用來干什么沒想過……只是從電視里看到人家帶著匕首挺威風的。
[公訴人]:搶了錢之后你們打算怎樣花?
[邱三]:上網、玩游戲。
[公訴人]:你知道持刀搶劫是犯罪嗎?
[邱三]:開始我不是很清楚的,現在知道了。
[公訴人]:你對自己的行為有何認識?
[邱三]:(十分悔恨)我錯了……我下次再也不敢了。
[公訴人]:審判長 、審判員,公訴人對被告人的發問到此完畢。
[審判長]: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告人邱三,你如何歸案的?
[邱三]:搶好后,陳五直接回家了,我后來又去D網吧玩游戲,游戲剛開始不久就被公安機關抓住了。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面押被告人邱三下庭,傳被告人陳五到庭。
(被告人陳五到庭)
[審判長]:被告人陳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們聽清了嗎?是否事實?
[陳五]:聽清了,是事實。
[審判長]:下面你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向法庭進行陳述。
[陳五]: 沒有異議。2004年12月3日晚10點左右,我在C網吧內化光了身上所有錢,邱三叫我出去弄些錢我就去了。后來就搶了一騎自行車的單身女子的挎包,她的自行車也被我們騎走了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本案事實對被告人陳五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陳五,本公訴人依法對你進行訊問,你可以作有罪陳述,也可以作無罪罪輕辯解,但必須實事求是進行回答。聽清楚了?
[陳五]:聽清楚了。
[公訴人]:被告人陳五,你在被公安機關逮捕之前,從事什么職業?
[陳五]:沒有正式職業。
[公訴人]:那你平時花的錢是怎么來的?
[陳五]:家里拿的。
[公訴人]:你們為什么要去搶劫?
[陳五]:我們一開始沒有搶,只是想她借錢。
[公訴人]:你們互相認識嗎?
[陳五]:不認識。
[公訴人]:不認識怎么向人家借錢?
[陳五]:……因為我們身上沒錢化了。
[公訴人]:那后來為什么要搶呢?
[陳五]:她不借給我們,邱三拿出匕首嚇她。
[公訴人]:邱三拿出匕首時你做了什么呢?
[陳五]:她不借給我們,邱三拿出匕首嚇她,我在旁邊推了那個女的。
[公訴人]:搶了錢之后你們打算怎樣花?
[陳五]:上網、玩游戲。
[公訴人]:你搶別人的東西是犯罪知道嗎?
[陳五]:開始我不是很清楚的,現在知道了。
[公訴人]:你對自己的行為有何認識?
[陳五]:(十分悔恨)很后悔。
[公訴人]:審判長 、審判員,公訴人對被告人的發問到此完畢。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告人陳五,你如何歸案的?
[陳五]: 第二天,聽說邱三被抓了,我心里十分害怕,就跟父母講了這件事,后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就到公安局自首了,希望審判長能夠給我寬大處理。
[審判長]: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傳被告人邱三到庭。
?。ū桓嫒饲袢酵ィ?br /> [審判長]:公訴人對兩被告人還有無發問?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對兩被告人還有無發問?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由公訴人對指控搶劫的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請求審判長許可證人張梅出庭。
[審判長]:同意,帶證人張梅上庭。(法警帶張梅上庭)
[審判員一]:證人,你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
[張梅]:30,1975年4月21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A市B區E街道
[審判員一]:證人張梅,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證人要如實向法庭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張梅]:明白。
[審判員一]:你能做到嗎。
[張梅]:能。
[審判員一]:下面請法警將保證書交證人簽名。
?。ㄗC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一]:請法警將證人保證書提交法庭。
(法警交保證書)
[審判員二]:請公訴人對證人進行發問。
[公訴人]:張梅,今天在法庭上要如實把你所看到的情況講出來,聽清楚否?
[張梅]:聽清楚了。
[公訴人]:張梅,請你將2003年12月3日晚所見的事情講一下。
[張梅]:那天晚上10點許,我見兩個小伙子攔住一個年輕姑娘,一個小伙子還拿著一把刀。另一個小伙子還推了那個姑娘,后來姑娘的包被搶去了,自行車也被他們騎走了。后來那姑娘讓我報警,我見她可憐就用自己的手機報警了。
[審判員二]:公訴人還要否對證人繼續發問?
[公訴人]:沒有。
[審判員二]:第一辯護人對證人有無發問?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有,請問證人,2004年12月3日晚10點多了,你為什么出現在現場?
[張梅]:因為我是做夜宵生意的,做到晚上10點多那是常有的事。
[審判員二]:第二辯護人對證人有無發問?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請問證人,晚10點多了,你是如何確認就是他們兩干的?
[張梅]:(看了邱三、陳五一眼)不會錯,因為當時路燈還比較亮。再說平時他們也常在街上溜達,有錢時也上我那兒吃夜宵,錯不了。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那么請證人當庭辨認一下,哪一位被告人就是你所說的持刀的小伙子?
[張梅]:(仔細地辨認了一下)指著邱三說,“是他”,個子高的這個。
[審判員二]:被告人對證人的回答有什么意見?
[邱三]:沒有意見。
[陳五]:沒有意見。
[審判員二]:證人你再當庭辨認一下,是不是這兩名被告人實施的搶劫?
[證人]:(經過辨認)是的,那天就是他們兩人搶的。
[審判長]:將證人帶下,證人筆錄待庭審后交證人閱讀無誤簽名。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宣讀公安卷被害人盧某陳述及辨認筆錄。2004年12月3日晚10點,被害人盧某上完夜班回家,路過E街道時遭到兩個不認識青年的攔截,硬是要向盧某借錢,遭到盧某的拒絕。隨即,其中一人就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威脅,另一人也出手把被害人盧某從自行車上推下來,之后搶走了內有人民幣100元、小靈通手機一個的盧某的挎包,還搶走了她的自行車,然后他們兩人就騎著自行車逃走了。后來,被害人盧某就走到一夜宵店門口,叫店主用手機報了警。
[審判長]:被告人對此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
[陳五]:沒有
[審判長]:兩辯護人對此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宣讀抓獲經過和扣押財物清單。上述證據證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在被害人的辨認下在D網吧內將正在玩游戲的邱三當場抓獲,從其身上搜出匕首1把、人民幣100元、小靈通手機一個、挎包一個以及停在門口的自行車一輛。次日,陳五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搶劫犯罪事實。
[審判長]:被告人對此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
[陳五]:沒有。
[審判長]:兩辯護人對此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現在出示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一法警出示匕首)
[公訴人]:被告人,此匕首是否當晚作案工具?
[邱三]:是的。
[陳五]:是的。
[審判長]:兩辯護人對此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公訴人]:出示被搶小靈通手機一個、挎包一只以及自行車一輛的照片。(多媒體舉證)
被搶財物的扣押清單和發還清單。(多媒體舉證)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意見。
[陳五]: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公訴人]:現在宣讀報案記錄。該證據證實, 晚10點許,110報警臺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在E街道實行了持刀搶劫要求公安機關迅速處理。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所宣讀的材料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意見。
[陳五]:沒有意見。
[公訴人]:現在宣讀價格事務所對涉案財產估價證明:(多媒體顯示)該證據證明被搶劫實物的價值:小靈通手機估價200元,自行車一輛估價150元,挎包估價30元,實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80元。
[審判長]:被告人對此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
[陳五]:沒有。
[審判長]:兩辯護人對此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公訴人]:宣讀被告人戶籍證明。(多媒體顯示)
被告人陳五的自首等材料已經提交法庭,在此不宣讀了。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所宣讀、出示的材料有無意見?
[邱三]:沒有意見。
[陳五];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對公訴人所宣讀、出示的材料有無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什么證據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邱三]:沒有。
[陳五]: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
法庭辯論
[審判長]:下面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受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檢察院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F在公訴人就被告人邱三涉嫌搶劫一案的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法庭注意。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及我方所出示的證據材料,充分說明本院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人邱三、陳五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足以認定。在本案中,兩被告人都已成年,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兩被告人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公共場所持刀搶劫,侵犯了我國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搶劫罪。兩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陳五有自首情節。請請合議庭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具體表現,分別予以相應懲處。
[審判長]: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告人邱]:我知道自己錯了,現在十分后悔。我拿出刀只是想嚇一嚇她,并沒有真要傷人的意思,但現在說什么都沒用了,我只求法庭給我寬大處理。
[被告人陳]:我也知道錯了,當時我只是跟著邱三,他讓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事后我十分害怕,連錢都沒分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動投案自首,請法庭給予寬大處理。
[審判長]:下面由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三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參與本案的一審訴訟活動,庭前本辯護人查閱復制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邱三,剛才又參與了法庭調查,從而對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 本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1.本案被告人邱三犯搶劫罪,不持異議。2、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以及社會因素而觸犯了法律。案發之后被告人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一定的悔過心理。初犯,以及悔罪表現等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審判長]:下面由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陳五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參與本案的一審訴訟活動,庭前本辯護人查閱復制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陳五,剛才又參與了法庭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并依據有關法律,本辯護人提出如下意見:首先對外實檢刑訴字(2004)第16號起訴書指控邱三構成搶劫罪不持異議,其次被告人陳五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并自愿認罪服法,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以及社會因素而觸犯了法律。案發之后被告人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一定的悔過心理。初犯,以及悔罪表現等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新的發言?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陳五有無新的辯解?
[邱三]:沒有。
[陳五]: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的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陳五的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控辯雙方沒有新的意見發表,法庭辯論終結,現在由被告人邱三作最后陳述。
[邱三]:(十分悔恨的態度,掉淚)我今天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全是我自己一手造成的,讀初中的時候,我不顧老師和父母再三的勸告和教育,偷偷的上網吧上網玩游戲,從此我就陷入了網吧的陷阱而不能自拔。特別是初三那年,父母離異,我更加沒人管了,常常夜不歸宿,在網吧通宵上網玩游戲,還結識了一批不良的社會青年,從此學習成績一落千丈,初中都畢不了業?,F在想想,我十分的悔恨,我對不起生我養我的父母,對不起教育過我的老師,要是當初聽您們的話我也不會落到今天這個地步。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會好好的認罪,請對我寬大處理。
[陳五]: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平時缺少對法律的學習,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抹上了黑點,我們這個年齡本應是上大學去創造美好前程的,而現在的我卻站在了法庭的被告人席上,我不能責怪父母,責怪其他人,只能深深的自我悔恨。我為自己的無知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毀滅了美好前程。我知道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此時此刻只能請求審判長給我一個悔過的機會,從輕判決,我將以此為教訓,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爭取早日出獄和家人團圓,做一個對于社會有用的人。
[審判長]:現在休庭15分鐘,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15分鐘后繼續開庭,請法警將被告人邱三帶出法庭。(敲擊法槌)
?。ǚň瘜⒈桓嫒饲袢愇鍘С龇ㄍィ?br /> (休庭15分鐘) (中間穿插法律知識問答)
[審判長]:(敲擊法槌)鎮海外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繼續開庭。提被告人邱三、陳五到庭。
?。ǚň岜桓嫒饲袢愇宓酵ィ?br />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陳五涉嫌搶劫一案,通過剛才的開庭審理,本合議庭認真聽取了被告人邱三、陳五的供述及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充分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合議庭經評議認為,被告人邱三陳五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持刀對路人實行搶劫。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檢察院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邱三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五有自首情節,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兩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兩被告人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還對被告人陳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書記員:全體起立)一、被告人邱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二、被告人陳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三、犯罪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沒收。(書記員:全體坐下)
[審判長]: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判決書將在閉庭后五日內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模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現在宣布閉庭,請法警將被告人邱三、陳五押回鎮海外語實驗學校模擬看守所繼續羈押。(敲擊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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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馮勇判多少年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勇,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貴州省貴陽市黔西縣。2009年6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現押于惠州市惠陽區看守所。 審理經過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惠陽檢公訴刑訴(2014)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勇犯搶劫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葜菔谢蓐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勇于2014年7月18日預謀搶奪并四處尋找作案目標,至次日凌晨0時30分許,被告人在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花街路口發現被害人鄒某某左手拿手機,右手挎一手提包獨自行走,遂尾隨其后伺機搶奪。當行至淡水街道辦事處淡水太子村7巷91號時,被告人馮勇加速從后面跑向被害人鄒某某,用手拉住被害人肩膀,順勢將其拉倒在地,將被害人的手提包和手機搶走后逃離現場。被告人馮勇在逃跑過程中被路人合力控制抓獲后交由巡警大隊巡邏民警。經鑒定,被搶蘋果4S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446.72元。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扣押清單、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抓獲經過等。被告人馮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搶走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勇系累犯。建議判處被告人馮勇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處罰金。請依法判處。 被告觀點 被告人馮勇對起訴書的指控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凌晨0時30分許,被告人馮勇在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花街路口見被害人鄒某某(女)左手拿手機,右手挎一手提包獨自行走,遂尾隨其后,行至淡水街道辦事處太子村7巷*號時,被告人馮勇從后面跑向被害人鄒某某,用手拉住被害人肩膀的衣服,將其拉倒在地,鄒某某的衣服被扯爛,手提包丟在地上,馮勇用雙手搶得鄒某某的一部手機(蘋果4S,價值人民幣1446.72元)、手提包后逃離現場,在逃跑過程中被路人合力抓獲后交給巡邏民警。馮勇在逃跑途中將所搶手提包丟棄,被追捕的群眾拾獲后交還被害人。破案后,繳獲贓物手機已發還被害人。 經法庭質證,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證人曾某軍的證言、檢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發還清單、辨認筆錄、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貴州省海子監獄釋放證明書、價格鑒定意見書、被告人馮勇的供述等。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馮勇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馮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馮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姜元判決結果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元,男,生于****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因犯搶劫罪,于1989年12月23日被黃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尋釁滋事,于1995年9月25日被湖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二年;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0年1月19日被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因涉嫌盜竊,2018年9月10日被黃梅縣公安局網上追逃,同年11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分局特巡警大隊抓獲,11月27日被黃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黃梅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黃梅縣看守所。 審理經過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以鄂梅檢刑訴(2019)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元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瞿曉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元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姜元與冷某(另案處理)相約到高鐵建設工地盜竊鋼鐵。8月31日凌晨1時許,二人駕駛車牌號為贛G×××××小車,竄至黃梅縣新開鎮汪洲村安九鐵路項目部存料場內,將高鐵工地內約重800余斤的鋼質半成品(7個導向墊座、1個貝雷梁銷軸)盜走,二人將盜竊來的財物賣到新開鎮伍某經營的廢舊回收店。凌晨3時許,二人駕車折返至高鐵工地欲再次行竊,被安九鐵路項目部工作人員發現,冷某被現場抓獲,姜元趁亂逃跑。 另查明:1)被告人于2018年11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分局特巡警大隊抓獲歸案。2)2018年9月8日,黃梅縣公安局新開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被盜涉案物品;3)經黃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7個導向墊座、1個貝雷梁銷軸鋼鐵半成品價值取整為2627.3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高速鐵路建設項目原材料,且盜竊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供認不諱,并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清單、機動車查詢結果、扣押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勞動教養決定書等書證;證人伍某、胡某、欒某、占某的證言;黃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姜元、同案人冷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應當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姜元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姜元盜竊的財物,公安機關已扣押,未給受害人造成實際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姜元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一、被告人姜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700元(罰金限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扣押的7個導向墊座、1個貝雷梁銷軸鋼鐵半成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元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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