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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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答: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對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然作出中止審理必須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人員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中止審理是暫停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并不是就此就導致案件終結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還會恢復審判,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
云南德贊律師事務所浦友帥律師解析: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浦友帥律師簡介
浦友帥律師,畢業于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國家律師學院),主要業務方向為:建筑工程、租賃合同、勞動爭議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辯護。執業理念:專業、敬業,為客戶提供高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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