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監獄會見規定
家屬監獄會見規定1、會見對象為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與罪犯形成親屬關系的人或者監護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及其配偶,繼父、母、繼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罪犯,必須經獄政科審核,監獄分管監管領導審批,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重要案犯的,必須經獄政科、監獄分管監管領導審核后,由監獄主管監管領導批準,報省局獄政處備案。
3、罪犯每月可與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1次,具體日期由各監獄自行確定,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
4、會見須攜帶好本人身份證及會見卡,如沒有會見卡請向監獄獄政管理科咨詢辦理。如與服刑人員是夫妻關系,須攜帶結婚證。
5、會見一般在會見日當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進行。節假日法定假日除外。
6、非會見日一般不予安排會見罪犯,特殊情況確需會見罪犯的,須經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批。每次會見的服刑人員親屬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時間一般不超過 30 分鐘。
7、會見手續及流程以服刑人員所在監獄具體規定為準。
擴展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
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去監獄會見家人需要什么手續
去監獄會見家人需要的相關手續如下:
1、會見人需出具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
3、會見人系港、澳、臺籍,需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到監獄辦理會見證。
監獄的探監制度是什么,具體如下:
探監的法定條件有主體條件,時間條件和證件條件三種法定條件。其中,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時間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在監內會面的時候,一般都要出示身份證明。
另外,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與他人通信,但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綜上所述:監獄的探監制度是為了保障罪犯的權利,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監獄的秩序和安全。探監人員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如提前申請、提供身份證明等。在探監時,只能與罪犯進行簡短的交流,不能涉及敏感話題和違法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看守所親屬會見需要什么手續
看守所親屬在偵查階段無法進行會見。僅在向看守所送東西時,無需特別手續。近親屬只需持本人身份證登記,所送物品需經過嚴格檢查。檢查中,對禁止收留的物品將當即退回。通常情況下,食物與帶有鈕扣的衣物不可送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強調,在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人犯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不帶入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第三十五條規定,每位人犯每月可與不超過三名近親屬進行一次不超過半小時的會見。會見時,應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督。對外國籍、少數民族、聾啞人犯進行會見時,還需聘請翻譯人員在場。在會見過程中,嚴禁討論案情,不得使用暗語交談,不得私下傳遞物品。若違反規定,將被立即停止會見。
探監必須是直系親屬嗎
不是直系親屬也可以探監。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不是直系親屬也可以探監。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
探監一個月可以探幾次,一次可以去幾人
1、探監一般一個月只能探視一次,一般建議都規定了具體的會見日期;
2、一次可以幾人沒有規定,可以少,也可以多;(具體咨詢當地監獄)
3、會見的時候需要帶上“會見卡”,會見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是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一起去會見。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探監必須是直系親屬嗎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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