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應該由人民法院依法法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具體確定需要承擔哪些刑罰,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能免于刑罰。那么,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有什么區別?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立案后經偵察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終結。
免于處罰:是有刑事犯罪的發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為人不滿14周歲或不滿16周歲等,作出的不予處罰的結果。
依法被免于了刑事處罰的人,按照有關規定就應該立即釋放,此時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雖然免于處罰,但還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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