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種類如下: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對于上述第3類案件,從性質上說本來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3)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如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采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于第三條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有關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案件類型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訴案件的處理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那么是可以按照刑事公訴案件來進行辦理。
自訴案件是否可以提出反訴:
自訴案件可以提出反訴,被告向自訴人提出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被告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不能是其他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和本案有關的內容,如果不是就只能自行起訴。
3、反訴提出的時間應當在宣告判決前提出,最好是在法庭審理之前提出。
4、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5、提交反訴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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