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執法科的工作:
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職責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刑罰執行的檢察職責:主要包括:死刑執行的檢察職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有期徒刑執行的檢察職責,以及監視等社區矯正、 緩刑、假釋和監獄外臨時處決。 檢察責任、剝奪政治權利的檢察責任、財產處罰的檢察責任等。
二是刑事措施和檢察職責的執行。 主要包括:履行拘留、逮捕等拘留措施的檢察責任,履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檢察責任,履行強制醫療的檢察責任。
三是辦案責任。 主要包括: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控告、舉報、上訴案件,辦理羈押審查必要性案件,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
四是其他業務職責。 主要包括:被監管人死亡檢查責任、監管場所事故檢查責任、坐月子和警用裝備檢查責任、被監管人權益保護責任等。
一、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么?
負責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死刑、監禁刑、社區矯正、資格刑、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工作,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并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和司法機關辦案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對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所有監所檢察業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對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開展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處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工作,以及與刑事執行相關的控告、舉報和申訴;規劃和總結全省監所檢察工作,規范監所檢察工作開展,答復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問題的請示;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偵查技術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執行之前采取的工作。
所謂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己經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的簡稱。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為適應新的任務要求,經有關部門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監所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機構。監所檢察的職責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基礎上,新增加了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
所謂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己經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事執行專業:
刑事執行專業只在專科類司法警官院校中開辦。作為培養監獄管理、教育人才的“刑事執行”專業,專門面向監獄管理工作。該專業畢業后較能順利通過省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廳省直監獄戒毒系統,屬國家人民警察公務員。
擴展資料:
刑事執行檢察承擔七大職能:
1、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
2、負責對公安機關執行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以及超期羈押監督、久押不決案件清理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指導;
3、負責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
4、負責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查辦的刑事執行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受賄案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的指導;
5、負責對刑事執行中發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的指導;
6、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7、研究制定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等。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刑事執行
人民網-刑事執行檢察承擔七大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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