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法院做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
論述法院做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對作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要求。證據確實,即每個證據都必須真實,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即證明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2)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3)所有證明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何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所有案件的判決均需重視證據和調查研究,不能盲目相信口供。
僅憑被告人口供,無其他證據者,不得判定其有罪及實施刑罰;
反之,若無被告人口供,但證據確鑿且充分,則可斷定被告人為罪犯并加以懲罰。
所謂證據充分應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定性及量刑的所有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持。
2.定罪量刑所需的證據都須經過法律程序驗證核實。
3.綜覽全案全部證據,所判定事實無需再行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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