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檔案不能消除。刑事檔案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分析:案件卷宗最少有刑事案件處理的司法部門保存20年,此后移交檔案管理部門長期保存;但是除了司法機關會看到這些東西之外,這種案底對現實生活影響幾乎沒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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