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學研究內容與方向
偵查學的研究對象,方法和具體內容。rn是只是研究理論的偵查策略rn還是也研究偵查技術,比如痕跡鑒定,現場鑒定等。rn行內人 回答。千萬別復制他人的。rn謝謝。偵查學的研究對象偵查學與刑法學,偵查學是研究偵查主體實施的具有刑事司法活動性質的偵查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偵查是為查明案件真相,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為根據目的的活 動。
研究,揭示,掌握,運用“偵查活動及其規律”,體現了偵查學研究對象的特定性,這一研究對象的內容包括:一是偵查活動的一般 原理;即偵查活動的一般原理是從理論上或是從宏觀上研究偵查活動的一般規律,屬于對偵查活動進行理論研究的范疇,對偵查活動的實踐研究或應用研究具有指導意義。二是案件偵查程序和方法;即偵查學研究 對象把刑事案件的偵查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包括刑事案件偵 查的一般規律和各類刑事案件偵查的規律。三是具體偵查行為的實施策略和方法;即具體偵查行為的規律是研究整個偵查活動規律的基礎,對具體偵查行為規律的研究也是整個偵查學研究的基礎。總之,偵查活動的一般原理,刑事案件偵查的程序方法,具體偵查行為的策略方法構成了偵查活動規律的主要內容,三者是一個層次的聯合整 體,構成了偵查學研究的主要內容。
警察來家里調查是怎么回事
一種是正常的入戶訪查,掌握人口情況;
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
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還有一種信息,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你的家里邊有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或者是你們家里的人有嫌疑,所以會到你家里來調查
便衣警察上門找人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治安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誰可以依法搜查?
有權搜查的人員是指經合法授權或批準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在我國大陸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可以依法對誰進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2、民事方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
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這里說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若警察沒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緊急情形強制搜查的,涉嫌程序違法,可以向上級公安部門反映投訴。
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講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而搜查令要蓋上簽發單位的公章。
另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區別
一、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區別是什么
1、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行使檢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
(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二、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什么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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