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能給轉公訴是他們辦理嗎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是法院辦理,法院自訴轉公訴的流程:
1、當刑事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案件的規定時,是可以轉成公訴案件的。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的案件,當侮辱誹謗的性質已經危害到國家利益時,則該自訴案件應當轉變為公訴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3、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自訴轉公訴的條件
自訴轉公訴的條件自訴轉公訴的條件有以下幾條:
1、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
2、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
3、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先公訴后自訴案件有以下兩條性質:
1、公訴程序在審判之前結束;
2、公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條件有以下兩點: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排除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相關推薦:
刑事違約承擔方式(民事 刑事 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被打幾耳光算刑事(被打幾耳光如何判刑)
刑事拘留是什么事(被刑事拘留說明什么)
虛假陳述刑事責任(行政案件中虛假陳述如何追究)
刑事自訴已轉公訴(自訴轉公訴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