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內中國有名的上了報的冤案
最近辦理的陜西漢中魯天恵故意殺人、強奸幼女申訴案,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錯案。魯天恵第一次見到我的情景,讓我至今難忘。他無助、哀求的眼神和對這個世界的恐懼,讓我首先從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實。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辨別冤假錯案,眼神有時比證據更重要。閱卷之后,我進一步堅定了這個認識。
漢中中院和陜西高院判決認定:魯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時許,見被害人魯麗獨自一人行走,就將其誘騙至一低洼地進行奸淫。事后怕罪行敗露,魯天恵用水泥塊狀物品猛砸魯麗前額,致其死亡。魯天恵用塑料編織袋將尸體帶至約150米遠處的稻田內,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將魯麗的尸體予以掩埋。魯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跡的襯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開門時將拿襯衣手上沾的血跡擦在門框上。又怕罪行敗露,用水將襯衣上的血跡洗掉,將血水撒在室內地面上。
公安機關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眾報警,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魯存友報警稱其養女在8月8日失蹤。由于警方發現尸骨旁邊有魯麗生前穿過的裙子,遂直接認定死者即為魯麗。公安機關出具鑒定顯示,魯天恵門框上的血跡、室內地面上的泥土、魯天恵白襯衣上的血跡、被害人魯麗褲頭、毛發骨骼均為ON型。法院據此認為證明魯天恵作案的證據鏈已經完整。
但問題是,法院認定的案情事實,除了魯天恵的口供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就拿奸淫幼女罪來說,死者魯麗的內褲上并沒有檢出精斑。除了魯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魯麗生前遭遇過性侵。僅僅根據被告人的口供這一孤證,漢中中院竟然就認定魯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現在看來,漢中中院之所以這樣認定,并不是因為他們不懂得這么淺顯的證據規則,而是因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這一罪名,那么魯天恵的殺人動機就成了問題。因此,兩級法院為了判決魯天恵故意殺人的罪名,就必須捎帶著奸淫幼女的罪名。
現有證據能證明魯天恵殺害了魯麗嗎?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類案件,偵查的首要任務就是確認死者的身份。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無法確定。魯麗是魯存友的養女,魯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僅憑尸骨身邊的裙子就能認定死者是魯麗?警方所做的血型鑒定只是種類物鑒定,結論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魯天恵的草屋在稻田邊上,處在開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夠證明魯天恵的門框上和室內泥土上的血跡就是死者魯麗的,難道就能由此證明是魯天恵殺死了魯麗嗎?誰能證明這些血跡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時留下的?是為何留下的?
試想,有誰殺了人會故意把血跡抹在自己的門框上,把洗襯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內地面上?門框上的血跡離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著才能抹上去。魯天恵草屋邊上就是一條小河,血水為何不直接倒進小河里?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擔心罪行敗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偽造現場、栽贓陷害他人的慣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跡的白襯衣,魯天恵解釋稱已經很久沒有穿過了,并且他草屋的鑰匙曾經遺失過。可惜的是,魯天恵的這些解釋都沒有被法院采信。
也許有人問,那魯天恵為什么會做有罪供述呢?魯天恵的有罪供述中為何會包括在門框中抹血跡、往室內泥土上倒血水等細節呢?為何會包括承認當晚穿著的是白色襯衣,而這件襯衣后來剛好被檢出了血跡呢?不僅如此,魯天恵為何還對強奸、埋尸的地點進行了實地辨認呢?難道這些還不足以證明魯天恵作案嗎?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證據鎖鏈,可這條鎖鏈根本經不起推敲。公安機關是在1994年9月4日發現的尸骨,當天即做了現場勘查,提取了魯麗的毛發、骨骼和褲頭。當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已經提取到了門框上的血跡、室內泥土和白色襯衣。當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檢報告》。巧合的是,恰恰在這一天,魯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關于案發當晚的穿著,魯天恵口供中曾有過三種不同的說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鑒定結論出來以后,魯天恵的口供就穩定為白襯衣。至于對作案地點的辨認,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殺人地點得不到其他證據佐證,而埋尸地點警方此前早已經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這種先證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證口供的真實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間伴隨著刑訊逼供、指供誘供,那么所有的證據鎖鏈都是人為制造出來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證據,實質上卻只是孤證,因為證據印證關系是人為設計、拼湊出來的。當事人怎么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人員怎么教,而偵查人員會根據他們已經掌握的證據來誘導、指導當事人做出能夠與現有證據互相印證的口供。據魯天恵申訴材料反應,其本人在偵查期間遭遇過非常殘忍的刑訊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著偵查人員的意圖做出的。一審法院當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
公安機關當然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言之鑿鑿的說自己是依法偵查,沒有刑訊逼供。可這種自證清白的一紙說明,真的能還原整個偵查真相嗎?在以往已經平反的冤假錯案中,也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說明。但如果沒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誰會違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呢?魯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傳,當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關押,期間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都被關押在辦案單位自己的審訊室。那個特殊的時期,那種特殊的命案,公安機關完全依法審訊,沒有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你信嗎?
魯天恵的供述是虛假的,其實有大量的蛛絲馬跡可尋。比如關于奸淫魯麗的地點,先后就有三個不同的說法。關于自己當晚的穿著,先后也有三種不同的說法。關于殺死魯麗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殺死,后來才改為用水泥塊物體砸死。魯天恵稱自己的襯衣上沾染了血跡,但死者魯麗的裙子上反而沒有檢出血跡。魯天恵供述當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實際上當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魯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的說法,經過偵查試驗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現場尸骨時提取到了“成趟腳窩”數據,經比對與魯天惠的數據不符,但公安機關最開始卻并未移交該份證據。
縱觀全案,如果沒有魯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魯天恵是作案兇手。而魯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來的,檢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問,要么直接輕信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對魯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檢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問,要么直接輕輕略過。因為,他們只在意魯天恵承認自己強奸殺人的內容。可是,這樣簡單、機械的正向比對口供,根本還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實。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經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虛假口供,偏信偵查階段的有罪口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首要元兇。
強奸幼女、故意殺人,拒絕認罪悔罪,卻僅被判處無期徒刑。這足以說明,法院也認為案件證據存在重大問題。魯天恵死里逃生卻不知感恩,反而持續喊冤申訴長達二十余年。魯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門口貼上這樣的對聯“從今愿與鬼為伴,來世不共人同群”,橫批“人惡于鬼”。若不是背負有極大的冤情,魯天恵寫不出這樣的對聯。
目前這個案件已由陜西高院正式立案復查。是否應當再審改判,不是看申訴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證據來證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而是看根據原審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得出原審判決結論,綜合審查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在被告,申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同樣不在申訴人。接下來,我們會持續代理此案申訴,哪怕花上幾年時間也在所不惜。正義不來,我們不散。
聶樹斌案的始末
誰能說一說聶樹斌案的始末 “聶樹斌”案難以打破的僵局
河北省高院何時能為聶案打開申訴之門
聶樹斌申訴案的代理律師張思之
王書金的代理律師朱愛民
“王書金一旦被判處死刑,意味著聶樹斌案可能永遠失去改正的機會。”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書中,李樹亭律師這樣寫著。
這并非不可能。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北省高院處理聶樹斌母親的申訴,至今400多天已逝,河北省高院仍未就聶案再審立案。與此同時,距離“真兇”王書金的二審開庭也已過去了一年多。
一年多來,圍繞聶樹斌案,聶樹斌母親的律師、王書金的律師以及各方當事人,均在為尋找一個真相而努力著。如今,伴隨著聶案陷入膠著狀態,他們也陷入了焦灼。
觀察者認為,聶樹斌案的艱難進展,亦折射著中國司法改革進程的艱難。
張煥枝從里屋拿出一個小小的布包裹,小心翼翼地打開。
戶口本、土地承包證、銀行存折……最下面的小塑料袋里,是幾張照片。照片上兒子聶樹斌笑得合不攏嘴——不過,那是十多年前了。兒子早已死了,被槍決了。
兒子的墳在離家不遠的地方,墳頭的草綠了又黃,已經13年了。這個冬天,母親還在為兒子的靈魂奔走呼號——她堅信,兒子是冤死的。
曾任“四人幫案”辯護組組長、如今是“聶案”申訴階段代理律師之一的律師張思之,也相信聶樹斌是被冤殺。
從2005年3月“聶樹斌案”被媒體曝光,迄今已3年多,此案仍懸而未決。而隨著時間流逝,“聶案”已事關中國司法公正。“請不要忘記聶樹斌!”這是81歲的大律師張思之的呼吁,也是中國法學界的沉重關切。
“他們知道一個母親的苦么?”
2008年12月17日,天氣干冷。64歲的張煥枝再次來到河北省高院立案大廳,催問兒子聶樹斌的案子。
幾年來,她幾乎每隔10天就要來一次河北省高院,這次她比較幸運,只等了不到兩個小時,便見到了法官。
“我兒子的申訴案啥時才能立案?”依然是老問題。
“還在審查,等候通知。另外,法官也只能是個人意見。這個案子要審委會討論。”法官的回答和上次沒什么不同。
20分鐘后,會見結束,寒風中,這個憂傷的母親有些茫然。
2007年11月5日,在苦盼兩年多后,她終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寄來的信函:聶樹斌案的申訴,已函轉河北省高院處理。
此前的2005年3月,因為王書金在河南落網,塵封10年的聶樹斌強奸殺人案,被曝“另有真兇”。
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此后一直沒有停止申訴。但河北省高院一直拒絕受理她的申訴,理由是張拿不來兒子的死刑判決書。
對一個母親來說,這個理由更近似于“刁難”,殘酷而荒誕:兒子當初從被判死刑到被處決,聶家人始終就沒有看到判決書,現在到哪里去找判決書?
僵局一直持續到2007年4月,在聶家一籌莫展之時,竟有一位“神秘人士”寄來了當年聶樹斌案的一、二審判決書。
張煥枝據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然而,從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交由河北省高院“處理”至今,400多天過去了,河北省高院仍然沒有立案。
“我不知道他們會拖到什么時候。”2008年9月17日,聶樹斌的母親用粗黑的手抹著眼淚。她的丈夫聶學生,因多年所受的刺激和煎熬,不時會發出一聲尖厲的悲啼。
張煥枝不敢讓偏癱的丈夫看兒子的照片。她只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把兒子的照片摸出來看看。聶樹斌當年住的小屋,已被家里做了倉庫,堆放著一些糧食、雜物。
“我不能到兒子的屋里,一去渾身就酸痛……我想兒子。那些人,他們知道一個母親的苦嗎?”張煥枝哭訴著。“十多年了,我從沒有覺得我兒子是壞人。我要證明兒子不是壞人,我不會放棄的。”
一串鑰匙的懸疑
不愿意放棄的不僅是聶樹斌的母親。事實上,由于聶樹斌案的復雜曲折,堅持尋找真相的人是一串長長的名單。當年的被害人王霞(為保護被害人,此處用化名)的父親,也是其中之一。
據知情者透露,王霞的父親當年就曾懷疑聶樹斌不是真兇,其中一個原因是,聶樹斌身體單薄,而王霞曾長年習武。
多年來,王霞的父親也未曾放棄申訴。2005年,聶樹斌案可能另有“真兇”的消息曝光后,王家也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
與此同時,可能是“真兇”的王書金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后,提出上訴,理由之一是一審沒有查明他在石家莊近郊強奸殺人的罪行,而他不愿意讓無辜者為自己“背黑鍋”。
就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河北省高院仍沒有就聶樹斌案的申訴立案。律師推斷,法院的“借口”可能仍然是“沒有證據”,包括認為王書金的上訴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暫時得以留命等。
然而據本報記者調查和一些跡象表明,聶案并非沒有證據。其中,關于“一串鑰匙”的懸疑,可能成為案件最終的突破點。
據了解,王書金在被抓之后,在2005年1月19日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交代了自己在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實施的一起強奸殺人案。在供述中,王書金詳細地交代了作案的過程,以及現場的物品。他還供述說:“當時那女的身旁還有串鑰匙。”
在2005年1月25日的供述中,王書金再次提到這串鑰匙。“還有一串鑰匙,我覺得沒有用,就沒有拿。鑰匙放在女的西邊。”
這串鑰匙,被聶樹斌的代理律師李樹亭視為此案的一大懸疑。
據張煥枝等人透露,當年公安局剛破案時,被害人王霞的家人曾去公安局送錦旗,電視臺還攝了像,其后公安局曾把一串鑰匙交給了王家。
李樹亭沒有看到案卷,但他根據常識推斷,聶樹斌當時的交代中沒有提到鑰匙。“根據規定,有當事人供述的證據,應該記錄保存在案。例如王霞的自行車,當時就收存在案,一直到數月后,才經王家請求,送還了王父。”
李樹亭認為:“這把鑰匙當時就交給了王家,說明聶樹斌沒有交代這串鑰匙。而且對這串鑰匙,判決書里沒有絲毫涉及。”如此不難看出,如果鑰匙確實存在,王書金對現場的供述顯然更符合事實。“如果鑰匙的懸疑能解開,王書金作案的可能顯然就要大于聶樹斌。”一位長期關注此案的法學專家告訴本報記者。
李樹亭律師一直在試圖解開這個懸疑。2008年5月26日,他已向河北省高院審監庭提交“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他認為,需要向被害人家屬調取有關材料,以便更全面地復原案件事實真相。“因情況特殊,請法院準許收集、調查。”
但2008年12月,對是否統一收集調取這些證據,他得到的河北省高院的最新答復仍是:“需要審委會研究。”
更多的證據在哪里
3年來,聶樹斌的家人及代理律師,以及王書金的代理律師,都在追求一個真相。但困難顯然比他們預料的多得多。
李樹亭律師曾向河北省高院提交“提請查閱、復制聶樹斌刑事訴訟案卷的申請書”。作為代理律師,他至今沒看到聶案當年的案卷。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律師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但他多次去查卷,都吃了“閉門羹”。
為了更清楚地對照、查清事實,李樹亭認為也需要調取有關王書金強奸殺人案的案卷。“以便比照、核對王書金關于在石家莊郊區玉米地強奸殺人的供述,與聶樹斌在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強奸殺人的供述,哪個在情節和細節上更符合當時案件現場勘查的情況及事實真相。”他同樣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了申請,但至今沒有獲得準許。
本報記者調查了解到,在河南省警方抓獲王書金后,在3次訊問中,王書金都交代了自己在石家莊的作案情況。
王書金對被害人的體態、年齡、衣物都有著詳盡的供述,其中衣物是關鍵物證。王書金對現場和處置被害人衣物的供述很詳盡,包括埋藏的地點,衣物用草覆蓋等。而在王書金被抓后,廣平警方曾對當年發現王霞衣物的目擊者進行調查,目擊者所述現場情況也與王書金供述吻合。
本報記者了解到,在廣平縣公安局“關于王書金供述在石家莊打工期間殺人的情況說明(2006年2月28日做出)”中有這樣的敘述:“1993年至 1995年期間,除聶樹斌搶劫殺人案之外,在石家莊西北方以東、中山西路以北、新華西路以南、孔寨村以西的范圍內,沒有其他命案現場和命案報案。”
也就是說王書金供述的,不可能是其他命案,應當就是這起命案。“如果能對這些證據進行綜合對照、判斷,事實應該是能查清的。”王書金的代理律師朱愛民說。
他認為,對這起已經考量到中國的司法公正的案件,應該讓社會與輿論知道事件的進展。因為“增加透明度是公正的前提。沒有透明就沒有公正。”“現在老百姓不知道這件事的過程。如果大家對過程明白了,心里也會有一桿秤,衡量最后的結論是否正確。”朱愛民說。
長期關注此案的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也認為,無論事實如何,法院應該履行自己的職責,依照程序來對聶案的申訴進行審查。無論如何,總要給公眾一個結論,不能使之始終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
僅憑“口供”就被判死刑
相對于王書金案中已經有不少證據,通過聶樹斌一案的判決書,可以看到,整個判決書沒有任何關于證據的供述。所有的判案依據,只有聶樹斌的“口供”。
李樹亭透露,他在代理此案后,曾調取案發時石家莊的天氣狀況。案發第二天,石家莊市下大雨,一直持續了兩天,隨后是暴曬。所以現場能提取的證據,包括腳印、指紋都沒有了。一些涉及DNA的鑒定,更是沒有。從判決書中也能看出,聶案的證據基本上是口供。
判決書中敘述: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在偵破此案時根據群眾反映,將聶樹斌抓獲后,聶即交代了強奸后勒死王霞的犯罪經過,并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了作案現場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點,與勘查現場一致……
整個判決書中,幾乎再沒有關于證據的陳述。至于“現場勘查”的結果是什么,也毫無提及。“這個判決書粗陋得讓人吃驚。”張思之說。
判決書中稱,聶樹斌用隨身攜帶的一件女式襯衣勒死了王霞。而王書金則交代,是將王霞掐死的。
那么對于聶樹斌用來“作案”的女式襯衣是何來源,以及聶樹斌“供述”作案時所騎的車,又是如何處理的?判決中完全沒有敘述。
“真兇”王書金的期盼
“王書金一旦被判處死刑,意味著聶案有可能永遠失去改正的機會。”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書中,李樹亭律師這樣寫著。
事實上,王書金的出現及其態度揭示了一個荒誕的現實:一個兇手要為自己的罪孽買單,司法機關予以拒絕。因為在10年前,就有一個可能無辜的青年,已用自己的生命為此買單了。
2008年6月,朱愛民律師曾聽人說,王書金的二審判決已下,但他懷疑這是傳言。因為作為王書金的首席辯護律師,他至今沒有接到法院對此案二審結果的任何通知。
朱愛民律師曾5次會見王書金。在他的印象中,王書金看上去比較木訥。王少年時曾因性犯罪被勞教,此后一直未能融入社會,最終成為性犯罪的慣犯。在辯護詞中,朱愛民提請法庭注意這一點。
2005年4月20日,朱愛民受王書金的同居者馬某的委托,著手為王書金辯護。在案發前,王書金用假名和馬某共同生活了10年,生育有3個孩子。
讓朱愛民印象深刻的是,馬某在委托律師時,幾乎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王書金本人也沒啥文化。在一次公安機關的訊問中,王書金被問及:“你是否在報紙上或電視上看過這個案子?”王的回答是:“我不認識字,讀不了報紙,回到家也沒有從電視上看到這個案子……在石家莊打工,就沒有電視能看。”“我看電視只是看戲,報紙、雜志都讀不下去。”
讓朱愛民印象深刻的是王書金對石家莊一案的執著態度。每次見面,他都會說起石家莊的這個案子。“我見過王書金5次,對他的態度比較掌握,每次起草文書,他都很滿意。我念完了,他都很認可,說這也是他自己想說的。”朱愛民說。他也認可網友對王書金的評價: “王書金雖然罪大惡極,但不管他該死多少次,他敢于承擔自己的罪責,這是需要勇氣的。”
2007年元月31日,王書金案在廣平縣法院開庭進行不公開審理,審判時仍壁壘森嚴。聶樹斌家人也去了,但沒能進入法庭。
開庭進行了兩個小時,王書金再次重申石家莊的案子是他所為。但他的陳述被檢察官認為“與本案無關”而打斷。
朱愛民感謝廣平縣公安局、邯鄲檢察院所做的工作:“他們把所有的案卷一頁不落地移送了,從王書金最早到最后的供述。從法律程序上來講,這對我們澄清事實非常有幫助。”“這樣的辯護對我也是第一次。”朱愛民說,他期待著聶樹斌案能真相大白。“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人們相信司法公正。讓真正的罪惡者為他的行為承擔責任,并告慰被害人的亡靈,這也是王書金本人的心愿。”
聶樹斌案記事
1994年8月5日
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鎮下聶村村民、21歲的聶樹斌被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抓獲;9月29日,當地公安機關稱聶樹斌供述強奸殺人罪行。
1995年4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聶樹斌強奸罪無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死刑,決定合并判處死刑并核準死刑判決;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
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在某磚瓦廠抓獲河北廣平籍犯罪嫌疑人王書金;2005年1月19日,河北省廣平縣公安局副局長鄭成月率隊前來河南滎陽,和滎陽市公安局一起提審王書金,王供述了在河北省強奸并殺害了4名婦女的罪行。此后,廣平公安押送王書金到石家莊指認了作案現場。
2005年3月15日
媒體報道《一案兩兇,誰是真兇》,此后全國媒體廣泛報道聶樹斌案。
2005年3月
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和代理律師李樹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此后的兩年期間,河北省高院始終以張煥枝拿不出聶樹斌的死刑判決書為由,拒絕立案。
2007年4月
聶家人得到“神秘人士”寄來的聶樹斌兩審判決書,據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07年4月
王書金強奸殺人案一審宣判,王書金被判死刑。王隨即上訴,理由之一是沒有認定他供認的在石家莊郊外玉米地所作的強奸殺人案。
2007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張煥枝,已經交由河北省高院處理。
2007年11月5日至今
河北省高院始終未對聶樹斌案的申訴立案,稱是否立案“還在審查之中”。
法學專家談聶案
對于這起涉及重大、廣受關注的案件,法院的審理無疑應當最大限度地公開進行。
雖然我過去曾經對于電視直播審判提出過異議,但是,本案的再審卻完全可以成為一個例外。此類案件審理和判決過程的公開透明,不僅能夠有助于國民對于司法權的監督,而且對于再審法官也是一種制度性的保護。
當所有的證據都明白無誤地展現在公眾面前,法官的判決就只不過是對于水落石出的結果加以確認而已,任何對于判決的指責都將無從發出。“辯冤白謗為第一天理。”胡適曾說明朝御史呂坤的這句話讓他非常感動,我們希望它也能感動今天的司法界。 (北京大學 賀衛方)
即使不能認定王書金是“真兇”,只要聶樹斌受到了刑訊逼供,只要該案存在著重大的程序瑕疵,只要控方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只要對證據鏈存在著無法解釋的合理懷疑,那么就可以說,聶樹斌是被錯殺的。只有靠“死人復活”和“真兇歸案”才能糾正死刑冤案,這是我們司法制度的恥辱。(中國政法大學 滕彪)
“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程序的裁判者必須與程序結果無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最基本的法律正當程序原則。
解決聶樹斌案的難題,關鍵在于嚴格遵循法律正當程序原則,摒棄讓被監督者“監督”自己的“中國式監督”,以樹立起裁判者超然、公正的地位。 (律師 謝桓)本報記者江雪文\圖
回答人的補充 2010-01-15 22:17
聶樹斌 聶樹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聶莊村人,原鹿泉市綜合職業技校校辦工廠(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張日強、杜同福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后,將康強奸。爾后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奸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后果均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對強奸婦女罪量刑重”,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原判決第(二)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它費用貳千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訴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并為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2005年3月,河南商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早報、南方周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京華時報等全國數十家媒體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其曾經多次強奸、殺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的一塊玉米地里,奸殺了一個30多歲的婦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滎陽市警方將王書金移交給河北省廣平縣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廣平縣警方押著王書金,來到石家莊市液壓有限責任公司(即原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認他當時的作案現場。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公布:河北省公安廳領導注意到了媒體關于該案的報道,并且給予了關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領導對此事也極為關注。河北省公安廳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查復核。
時至今日,其父母奔波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之間已經兩年多時間,沒有任何結果。
強奸案件處理流程
從受害人報案到案件完結定罪實刑的詳細流程是怎么樣的?請詳細敘述,包括如何偵查需要哪些證據,被害人要做些什么,嫌疑人要做哪些事情,公安機關做哪些事情,檢察院做哪些事情,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的流程等等,另外量刑3-10年那么如何判定是3年還是4年還是5年還是7年8年?我看到大多數都是3年。公安機關會不會拒絕立案?如果嫌疑人矢口否認,而被害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被迫的,嫌疑人同樣無法提出證據是自愿的,僅僅有當時的嫌疑人精液體毛和嫌疑人身上的輕微抓傷,如何處理?可能問題比較細,請詳細解答。強奸案件,屬于刑事犯罪案件;必須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階段;也就是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階段。
1、公安階段
就是抓人之后,進行詢問,取證,一般在兩個月左右;
2、檢察院階段
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申請批準逮捕,之后根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限一般也是兩個月;
3、法院階段
法院受理檢察院的公訴材料后,估計也是需要兩個月時間內做出判決,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上面說的都是一般的情況,但是也會出現比較復雜的案件、或者重大案件等,相應的時間可能延長。
還有,案件發生的縣、區所在地公安機關或派出所都有立案偵查的權力。其他公安機關都有受理案件的義務,審查后認為不屬于管轄地范圍的應依法移交管轄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擴展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強奸罪
和12歲女生自愿發關系要判幾年
與未滿14周歲的女生在自愿情況下發生可能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為幼女,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雙方是否處于自愿,都構成強奸罪。
發現未成年受到侵害怎么辦
發現未成年受到侵害的處理方式如下:
1、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或未成年人無故被開除學籍的,可向有關教育部門申訴解決;
2、如未成年人的身體受到他人的侵害,如被毆打、強奸等,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強奸罪的條件有:
1、侵犯了婦女的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2、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強奸罪的認定條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若對象是幼女,則犯罪客體是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若對象是婦女,其犯罪客體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其合法配合意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權利。
(二)客觀方面: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三)主體要件:強奸罪的主體是男性。
(四)主觀方面:主觀要件必為故意,并以強奸為目的,即行為人追求的是與被害人非法強行發生性行為。
強奸案處理流程:
強奸案件,屬于刑事犯罪案件;必須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階段;也就是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階段。
1、公安階段
就是抓人之后,進行詢問,取證,一般在兩個月左右;
2、檢察院階段
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申請批準逮捕,之后根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限一般也是兩個月;
3、法院階段
法院受理檢察院的公訴材料后,估計也是需要兩個月時間內做出判決,最長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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