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安置幫教工作
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當前社會穩定工作的需要,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在現階段,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點,深化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積極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全面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系統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當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檔案制度不健全使實施系統化、規范化管理難以從最根本的工作抓起。部分地區沒有按照中央四部系《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成員單位之間平時溝通不暢,沒有及時準確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登記,脫漏登記現象嚴重,導致刑釋解教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
(二)刑釋解教人員的思想動態、流動情況掌握不夠,有時出現長期見不到人的現象,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后根本不到基本相關部門報到,同時監獄及勞教場所也未將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情況及時反饋給基層司法和公安部門,導致檔案外的脫漏現象。
(三)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是一項無法律依據但又能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對幫教對象不具有強制性和可行性,幫教對長期在外見不以人無法幫教拒絕幫教怎么辦?這些問題目前尚無強制性措施,使幫教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
(四)安置難度大造成幫教工作落實不到位。
(五)經費缺乏保障制約安置幫教工作的開展。
(六)專業警力不足影響到安置幫教工作的實施。目前,各基層司法所人員配備上為1-2人,很多所是一人一所,加之工作任務較多,僅靠一、兩個人兼職干警去抓,確實力不從心。
(七)作為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在承擔管理安置幫教工作過程中,除了人員勢單力薄外,通訊及裝備嚴重落后,甚至絕大部分基層司法所無交通和通訊工具,這對實施安置幫教工作來講,客觀上也帶來一定難度。
(八)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乃至地方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程度和力度不夠,同時也缺少對這項工作的指導,使這項工作在實際開展過程中缺少指導性、規范性、成文性的意見和綱要。
(九)監獄、勞教場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安置幫教工作缺少溝通和交流,也缺乏相互配合與協作,不僅是刑滿釋放人員信息傳遞脫節,而且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配合力度還是協調力度不夠。
二、關于對安置幫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首先是黨政要重視,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受,以積極進取的態度和開拓創新的精神抓好這項工作。要把這項目工作列入黨委政府的工作議程,并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來抓。
(二)建立保障機制,建立以市、縣、鄉(鎮)、村(居)委會四級化的幫教組織,層層抓落實,片片有人幫,不讓一個幫教對象失控,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制。
(三)建立管理機制,使安置幫教工作逐步形成規范化、制度化。
(四)完善運行機制,工作上實行程序化,各級幫教組織堅持定期與幫教對象見面談心,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務料的態度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增強安置幫教工作的力度和社會效果。
(五)加強和改進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銜接工作,構造系統化管理模式。首先,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對刑滿解教前及時準確地填寫、寄發通知書及相關資料給各地安置幫教部門備案,再由安置幫教部門將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分派到基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監獄及勞教部門對可能不報到的對象要及時反饋信息和跟蹤落實,切實做好檔案銜接工作。其次,各級安置幫教空余部門要組織好基層落實報到登記和接待工作,并對刑滿釋放人員建立檔案登記制度,做到家底清,情況明。
(六)各安置幫教部門隨時掌握和做好對刑滿釋放人員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增強預防重新犯罪的發生。
(七)對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就業培訓和過度安置工作,重點解決好“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人員的就業和培訓工作。
(八)以幫教中的先進典型向新接受幫教對象介紹經驗。安置幫教對象他們的心理大同小異,是否能接受幫教工作使其能否重拾信心,重新做人。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快速讓他們得到身同感受的啟發,因此我們可以嘗試運用這種方法來為新接受幫教對象打“強心針”。
(九)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基礎建設的力度。同時每年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確保該項工作能得到正常運轉。
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管理體制、組織結構、利益關系以及人們價值取向、生活方式、活動區域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必將對安置幫教各項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們的安置幫教工作部門要不斷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安置幫教工作特點及規律,繼續探索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新方法。
安置幫教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安置幫教工作制度包括人員接受、請示報告、建檔統計、培訓工作、信息報送、監督檢查、情況通報、例會制度等多方面內容,旨在確保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得到有效的幫助與安置,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降低其再犯罪率。
在人員接受制度中,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后,及時登記,并在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接回刑釋解教人員。隨后,7天內進行家訪,了解人員基本情況,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減少脫管、失控情況。
請示報告制度要求幫教安置組織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及時逐級上報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信息透明。上級部門需對請示的問題進行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建檔統計制度中,司法部門逐人建立檔案,記錄人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幫教安置組織還需建立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培訓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通過多種形式對專業人員和社會志愿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工作質量。
信息報送制度強調加強信息收集與報送工作,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原則。
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執行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應配合監督工作。各級組織加強內部監督檢查,積極接受紀律檢查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組織的監督檢查。
情況通報制度要求各成員單位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通報會,交流工作情況和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臺或突發事件,隨時通報。
例會制度規定,幫教安置組織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傳達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此外,強化“三項管理”,即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和安置落實工作,重視對刑釋解教人員的跟蹤監督管理,確保其順利回歸社會,減少重復犯罪現象。
2024年刑滿釋放人員新規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刑滿釋放人員的最新規定是,刑滿釋放的人員跟其他公民的權利完全是平等的,而且,當地政府部門對于刑滿釋放的人員,有必要幫助其安置生活,如果刑滿釋放人員缺乏生活來源,也沒有法定贍養人的,當地人民政府部門應當適當予以救濟。
一、刑滿釋放人員新規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二、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有哪些?
1、對刑釋、解教人員,社會各界及安置單位不得歧視,在就業、就學、晉級、評獎等方面應當與其他公民同等對待。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4、刑釋、解教人員除留場就業外,均應放回原戶籍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當地公安機關憑勞改機關的釋放證明書或勞教機關的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給予落戶。
5、刑釋人員留場就業的,就業勞改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省勞改行政主管部門準予留場就業證書,給予落戶。
三、刑滿釋放案底可以消除嗎?
目前在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以上內容就是對于刑滿釋放人員新規的整理,雖然在刑滿釋放以后,各方面的權利跟其他公民是平等的,但刑滿釋放不意味著案底可以自動消除,案底是終身攜帶的,案底對當事人及子女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刑滿釋放人員管控措施
法律分析:我國并不會對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監管,而是實行安置幫教工作,即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二、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一)人員接受制度
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后應及時登記,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到監獄或勞教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回歸后,7天內上門家訪,了解刑釋解教人員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
(二)請示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上級部門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對幫教安置對象要逐人建檔。幫教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起幫教安置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準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專業幫教安置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幫教安置工作的質量。
(五)信息報送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與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
(六)監督檢查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幫教安置執行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應予配合。各級幫教安置組織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律檢查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幫教安置組織的監督檢查。
(七)情況通報制度
幫教安置工作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通報會,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臺或突發事件發生要隨時通報。
(八)例會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應當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傳達上級幫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九)強化“三項管理”,杜絕刑釋解教人員的再犯罪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歸正人員的心態很不平穩,存在過一天算一天的得過且過思想,為真正杜絕他們思想行為上的重復犯罪現象,我們在加強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和安置落實工作的基礎上,重視對這一部分人員的跟蹤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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