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法律規定
刑事申訴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刑事申訴的流程具體如下:
1、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審查;
3、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或是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并依法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決定抗訴的,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申訴流程都有哪些
刑事申訴的立案,指的是司法機關依法接收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進行正式受理的程序。根據相關規范,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訴后需進行登記并認真審查。原審法院在處理刑事申訴時也應建立卷宗。只要申訴人具備申訴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申訴狀并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檢察院就應立案審查,無需過分苛求立案條件。
刑事申訴的審查階段,法院或檢察院需對申訴進行全面評估,不應受申訴內容的局限。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實與適用法律。事實審查需調閱原審案卷,對比申訴理由和證據,評估原判決事實的清晰與證據的確實性、充分性。如發現新事實,需驗證證據的充分性。法律審查需以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使用新法律翻查老案,除非新法旨在糾正舊法錯誤。
審查結果處理階段,終審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應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接受判決,請求其息訴。對無理申訴堅持者,以書面形式駁回申訴,并告知其不可再次申訴。若審查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則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刑事案件申訴程序規定有哪些
1、刑事申訴的立案。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
一、刑事案件申訴程序規定有哪些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边@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 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二、刑事申訴的主體是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訴時,一定要有一份條理清楚,有理有據的申訴書,指出原案件中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方便辦案人員對申訴進行審查,切不可將申訴走過場,一旦草草走到最高申訴機關,申訴被駁回后,即使真有冤情,再啟動程序將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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