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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以下量刑情節可優先使用: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對同案犯中的多個未成年人,在適用從寬幅度時應考慮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間因年齡導致的刑期差異不宜過大。
2、對于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對于六十五周歲以上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以及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認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一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意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危險來源的性質、程度、過當程度、過當原因、造出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性質、實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8、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中止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阻止危害后果的發生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9、對于從犯、脅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具體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對于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脅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0、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的呢過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幅度。
二、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定罪的三個條件是:定期主體由人民法院執行、定罪客體存在侵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性質上存在刑事司法行為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就是可以按照定罪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一、定罪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1.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定罪權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這就是定罪活動。因此,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客體,因而只有對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通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定罪活動關系到一個人生殺予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動。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1)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主要根據。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為性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為的情節輕重。
(2)根據行為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為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并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為的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一概視為犯罪,然后再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逕直認定為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定罪的具體情況,首先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判定,特別是對于罪名的認定上,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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