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法律分析:1.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2.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章 第四十四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藏爆炸物的立案標準
私藏爆破物品罪立案標準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的,就會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破性的物品,爆炸物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國家對爆炸物進行嚴格的管控,爆炸物萬一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可能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一、立案標準追訴標準區別
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的含義基本相同。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活動,追訴標準就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與起訴的機關制定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標準,其含義與立案標準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追訴標準的意義同立案標準意義相同,即在于啟動刑事程序。
二、立案標準和可以追訴一樣嗎
對于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既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公、檢兩家已經出臺的幾個立案追訴標準就對一大批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相統一的罪名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但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的案件大部分沒有立案追訴標準的統一規定雖然兩高對盜竊罪追訴標準的最低下線調整為1000元,但并不能阻卻公安機關對500元的盜竊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其意義在于:1、立案不僅是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更是依法開展偵查的前提。有的案件,不通過偵查是不可能清楚是不是達到了追訴標準,比如是不是多次盜竊、系列盜竊案件的就需要偵查,此時,及時的立案很有必要。2、對常發、多發的刑事案件,在追訴標準以下確定立案標準,對于發揮派出所和刑警隊的合作效能、防止刑事案件的流失、擴大破案線索、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有積極作用,更有利于及時打擊違法犯罪。對于經偵查,達不到追訴標準的,可以撤銷案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3、實踐中,經常是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立案偵查,待到查獲犯罪嫌疑人后才發現尚不夠追訴標準的情況,這不是公權力資源的浪費,而應當看作是公安機關主動出擊、積極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的有力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ǘ┓欠ㄖ圃?、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ㄈ┓欠ㄖ圃?、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ㄋ模┓欠ㄖ圃?、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欠ㄖ圃?、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ㄆ撸┚哂猩a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ò耍┒啻畏欠ㄖ圃?、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ň牛╇m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21條是什么內容
刑法第21條是關于禁止非法制造和販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一、刑法第21條的基本內容
刑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都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這些危險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刑法第21條的適用范圍
該條款適用于所有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無論其數量多少、用途如何,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包括了對非法持有、私藏這些危險物品的行為的處罰。
三、刑法第21條的處罰措施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將依法判處刑罰。具體的處罰措施會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量刑。
四、刑法第21條的社會意義
刑法第21條的實施,對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非法制造和販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
刑法第21條是關于禁止非法制造和販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法律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這些危險物品進行破壞活動。對于違反該條款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對于非法制造和販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的處罰措施,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條款也體現了我國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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