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規則
法律主觀:
刑事現場勘查時可以進行錄象。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方式為: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內容包括:現場保護、現場實地勘驗檢查、現場訪問、現場搜索與追蹤、現場實驗、現場分析、現場處理、現場復驗與復查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刑事案件包含哪些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幾類:1. 危害國家安全罪;2. 危害公共安全罪;3.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 侵犯財產罪;6.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 危害國防利益罪;8. 貪污賄賂罪;9. 瀆職罪;10. 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包括:1. 存在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2.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受到刑罰處罰;3. 屬于管轄范圍內。
刑事案件的特征表現為:1. 直接侵害形態的外在表現;2. 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變;3. 多數案件有明顯的犯罪現場;4. 案件發生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
綜上所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貪污賄賂罪均屬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1、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對現場勘驗情況應制成筆錄,并由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根據公安部《規定》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計算機犯罪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立即停止應用,保護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并復制電子數據。
2、物證檢驗
物證檢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進行檢查﹑驗證和研究,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關系的一種偵查活動。
物證檢驗應當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的特征﹑形狀﹑材料﹑尺寸﹑大小﹑性質等事項,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鑒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尸體檢驗
在勘驗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體,必須由偵查人員指派﹑聘請法醫或醫師對其進行尸體檢驗。其目的在于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時間,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兇器的類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和證據。
尸體檢驗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偵查人員﹑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5、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模擬案件原有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實驗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偵查活動。
偵查實驗,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并應當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在涉及到專門問題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
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偵查實驗的偵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同時,為了保證勘驗﹑檢查的質量,防止和糾正其中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復驗﹑復查可以多次進行,但每次都要制作筆錄,人民檢察院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復驗﹑復查。復驗﹑復查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規則與勘驗﹑檢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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