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流程是什么
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實際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案件宣判的時間不一樣。
一、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流程是什么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條旨在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價值。
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但法律并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刑事庭審流程怎么走
刑事庭審的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驟:首先,審判長會核實到庭人員,并告知各方訴訟權利。接下來,公訴人將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將進行陳述。隨后,法庭將進行陳述、辯論和質證環(huán)節(jié)。最后,法院將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關于刑事庭審流程的問題,以下為您詳細解答。
1. 刑事庭審的基本流程如下:審判長首先核實到庭人員,并告知各方訴訟權利。然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陳述。接著,法庭進行陳述、辯論和質證。最后,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時,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介紹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告知當事人有權對部分人員申請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訊問被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發(fā)表意見并互相辯論。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后陳述。
二、刑事再審是否需要開庭審理?
1. 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通常需要開庭審理。
2. 根據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時,應按照原審程序進行。如果是一審案件再審,適用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程序。
3. 刑事再審是否需要開庭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如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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