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是什么?
中國古代合議制度的形態
中國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個法官坐堂問案的獨任制,同時,在歷史久遠的原始社會及奴隸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中國也先后出現過形式不一的各種合議制度,對少數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審、秋審那樣由若干法官會審的合議制。但是,諸如三司會審等各種形式的合議制度,以嚴格現代意義上的合議制度的概念來論,只能說是形式意義上的合議制度,它們僅僅具有多人參加案件審理這一形式特征,平等參與、共同決策、獨立審判這些實質特征的缺乏,使中國古代的合議制度與現代所說的合議制度是有差別的。下面就對中國歷史上出現的合議制度的各種形態按照歷史朝代的順序略加闡釋。
西周的合議制度
中國有文字記載的合議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時期。《禮記�6�1王制》一書就記載:“成獄辭,史以獄成告于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禮》中也有記載:“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上面的“王命三公參聽之”和“王會其期”,即由周王會同三公(太師,太保,太傅)共斷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議審判的原始形式,在這里,案件最終裁決權雖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審理由三公共同進行,表明西周時代已初具合議制度的影子。
雖然嚴格地說,西周還談不上什么真正意義上的合議制,但是合議制的雛形卻已經在很多資料中得到了體現。金文中的“訊有司”,
[⑤]《周禮》中的“三刺之法”,都帶有明顯的合議色彩。
1、訊有司。訊有司,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樣,在判決之前要征詢大臣們的意見,《琱生簋》叫做“訊有司”。訊,訊問。有司,泛指官吏。訊有司,即征求群臣對判決的意見。判例說明,“訊有司”作為一項訴訟程序,是有進步意義的,理論上是為了防止法官個人的獨斷,但是,在宗法制社會里,當法律制度與宗教勢力發生矛盾時,再進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國法須唯宗法是從。
2、三刺定案。根據《周禮�6�1秋官�6�1司寇》的記載,重大刑事案件判決之前,司法官必須征求有關官吏的意見,稱作“三刺斷獄”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見,再決定對罪犯加重或減輕刑罰。三刺定罪雖不是以偵察確鑿證據為出發點,但其已包含著調查研究的內容,有利于防止冤獄。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實施或雜有后人的理想,尚難斷定,但在銅器銘文中確有“訊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見的實例。
秦漢時期的合議制度
秦統一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秦朝又是一個十分重視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國”的方略,力圖運用法律的權威,鞏固中央集權。在漢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漢承秦制。
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
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公開審判制度,辯護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
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會有一套嚴苛的審判制度,審判要能夠符合相關的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具體內容如下:
1、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一律公開進行。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有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離婚當事人和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判決仍然應當公開宣告;
2、辯護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3、回避制度,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4、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這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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