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原則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首先,證據收集需遵循一定的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及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確保所收集的證據能夠充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無罪或犯罪情節。這一過程中,嚴禁采用刑訊逼供及任何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此外,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為了確保案件相關者或知情者能夠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法律還特別強調,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其次,運用證據時也需遵循特定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撰寫時,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任何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都將被追究責任。這一規定確保了司法公正與透明,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原則不僅規范了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過程,還強調了法律程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為刑事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主要涉及的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于證據的收集與運用。
根據該條規定,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并予以審查核實。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收集與運用的重視,旨在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一、證據收集的全面性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二、證據收集的客觀性
除了全面性外,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還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保持客觀性。這意味著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基于事實,不受主觀偏見的影響。偵查人員應以客觀、中立的態度對待案件,確保所收集的證據真實可靠。
三、證據的審查核實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還強調了對證據的審查核實。偵查機關在收集到證據后,應對其進行審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只有經過審查核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一規定有助于防止虛假證據或非法證據進入司法程序,確保案件處理的準確性。
四、法定程序的遵循
在收集、調取和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中,偵查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這意味著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職權。遵循法定程序是保障證據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關鍵。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了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于證據收集與運用的要求。偵查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并對其進行審查核實。同時,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并予以審查核實。如果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按照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刑事訴訟中關于言詞證據的規定
證據包括: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證據收集要求1、合法性:要求主體合法、程序合法。2、及時性。3、深入細致。4、深入實際,采取專門手段和依賴群眾相結合的基本方法。
我國公檢機關在辦案的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十分的注重證據的。證據的表現形式也是比較多的,除了書證、物證以外,其實人政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人證就是通過當事人的表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也就是所謂的言詞證據。(1)嚴禁采用刑訊逼供、引誘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應當對證人和被害人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應負的法律責任,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
(2)應當及時收集言詞證據,特別是對于年老、重病、重傷等人員,更應當及時收集;
(3)針對言詞證據易變性、可塑性較大的特點,應當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對陳述要全面、如實地進行記錄,并依法核對和簽名,予以固定;
(4)審查、判斷言詞證據,應當特別注意陳述主體的個人情況,與案件的關系,感知、記憶、陳述的能力和條件,以及有無外界社會因素的影響等;
(5)應當盡可能收集到實物證據來印證言詞證據,在只有言詞證據而無實物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定罪處刑應當特別慎重;
(6)作為定案根據的言詞證據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法庭審查言詞證據的方式主要是詢問和質證。
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一)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言詞證據在進行收集的時候,首先執法機關人員不得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來收集證詞,在收集證詞的時候要注意,當事人陳述的是否是全部的事實,有沒有收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等這些。當然言辭證據只是一部分,并不能作為全部定案的依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相關推薦:
刑事風險防范執業(律師執業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新型毒品刑事責任(販賣新型毒品的怎么判刑)
刑事訴訟證據收集(審判人員如何收集證據)
刑事責任是案底嗎(一般什么情況下有案底)
車撞死人刑事責任(車禍撞死人要負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