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實際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案件宣判的時間不一樣。
一、刑事訴訟庭審過程是怎樣的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條旨在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價值。
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但法律并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法律分析: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如下:(一)庭前準備;(二)開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六)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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