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規(guī)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刑事的證據規(guī)則主要包括:1、實體性規(guī)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2、程序性規(guī)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guī)定了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3、誰主張誰舉證規(guī)則。但在例外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擔應承擔的提出證據的責任。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案件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guī)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案件中哪些能作為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有效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鑒定結論等多種形式。
在確鑿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清晰后,法庭將判決罪犯有罪。
取證過程中可通過詢問與訊問兩種方式獲取信息。
詢問即由執(zhí)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相關人員陳述所知悉的案件情況;
而訊問則是由執(zhí)法機構要求違法者、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如實交代案情。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證據的定義和種類。根據法律條文,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視為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1. 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3. 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料。
此外,《刑事訴訟法》還強調,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嚴禁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提供證據的條件,必要時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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